徐州市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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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30606(颁布时间)20030701(实施时间)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文号)徐州市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办法应作如下修改:(十七)《徐州市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9号令)1、第六条:“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由环保、卫生、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医疗废弃物必须由政府批准或

2、者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处置单位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置。”、第十四条第一款:“处置单位应当具备与其经营活动相应的资质,并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修改为: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2、第十五条:“从事医疗废弃物经营活动的资质由环保部门确认,其具体条件和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的程序,由环保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示。”修改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3、(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3、第二十三条:“直接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弃物的人员,应当接受环保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业。"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4、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培训、考核直接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

4、弃物活动的。”经2003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二00三年六月六日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废弃物管理,防止医疗废弃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确保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和废药物、药品。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市)、

5、贾汪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单位内医疗废弃物处理的监督和具体管理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处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废弃物收运和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药监、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医疗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止医疗废弃物污染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减少医疗废弃物污染的城市发展规划,并按照环保要求组织建设医疗废弃物处置场所和专用设施

6、。第六条 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由环保、卫生、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医疗废弃物必须由政府批准或者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处置单位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置。第七条 产生医疗废弃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报医疗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并办理《医疗废弃物排污许可证》。产废单位医疗废弃物种类、数量、去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报变更事项。第八条 产废单位应当使用可燃无害软容器将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密封包装,临时贮存在密封防泄漏的专用容器或者贮存室内待收运。医疗废弃物

7、的贮存地点和设施应当符合环保、环卫和卫生防疫等标准。第九条 产废单位的医疗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实行分类收集,不得混入其他垃圾。第十条 一次性使用的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必须进行消毒、毁形,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第十一条 含放射性的医疗废弃物,应当由管理放射性物质的专业机构处置或者交原供货单位回收,不得混入其他医疗废弃物处理。医疗机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医疗机构对各种感染性废物,应当依照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处置单位的收运车辆必

8、须使用全密封式专用车,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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