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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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6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02号令公布)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急救医疗事业,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 第五条 市、县(市)、贾汪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电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六条 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调度指挥,坚持就急、就地、就近医疗救护和尊重伤病员或其近亲属意愿的原则。 第七条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市急救医疗中心、急救站、急救分站等急救机构组成。急救机构的设置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确定。 除市卫生行政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社会急救医疗定点收治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120”号码是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该电

3、话设在市急救医疗中心以及各县(市)、贾汪区急救医疗站,每天二十四小时接受呼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院前急救电话。 第九条 市急救医疗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协调、调度和指挥; (二)检查、督促急救站、急救分站的急救工作; (三)收集、处理和贮存社会急救医疗信息; (四)急、危、重伤病员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 (五)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六)建立、健全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保证其正常运作。 第十条  急救站、急救分站的职责是: (一)服从市急救医疗中心的指挥、调度和统一管理; (二)急、危

4、、重伤病员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 (三)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 急救机构应当使用统一名称,制定急救医疗预案,实行首诊负责制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 第十二条 急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人员,建立和执行急救医师、护士培训制度。独立值班的急救医师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急救护士应当具有二年以上的临床实践经验。 急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社会急救医疗药械、设备,及时保养、维修和更换,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急救机构应当配备救护车,救护车应当设置统一的通讯设备、警报装置和急救医疗标志及相应的急救设备、设施。 急救机构应当保证值班救护车车况良好,在接到呼救信息

5、后,必须在五分钟内派出救护车。但有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值班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值班救护车从事非急救活动。 第十四条 急救机构应当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统计、保管和上报工作。 市急救医疗中心以及各县(市)、贾汪区急救站的120急救医疗呼救专线电话录音、急救机构的派车单应当保存两年。 第十五条 急救机构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发现伤病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社会急救医疗定点收治机构对急救机构运送来的急、危、重伤病员必须接诊治疗,并实行首诊负责制。 医务人员在任何场所发现急、危、重伤病员应当主动救援。 第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需

6、要急救的伤病员,应当立即向120急救医疗呼救专线电话呼救。 110、119、122等应急系统接警时,得知有需要急救伤病员的,应当同时向120电话呼救。 第十八条 事发现场的单位和个人对急、危、重伤病员,应当及时给予援助。机动车辆的驾乘人员应当优先运送急、危、重伤病员。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为社会急救医疗工作提供以下保障: (一)电信部门应当保证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通信畅通,并及时向急救机构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技术服务; (二)电力部门应当保证急救机构的安全供电; (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费; (四)急救车辆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

7、当优先放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通过禁行路段。 第二十条 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旅游景区和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械,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能培训。 第二十一条 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培育公众的救死扶伤精神,提高公众的救助能力。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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