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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医疗事业废弃物再利用管理办法-全国医疗废弃物处理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一年五月三日發布後,迄今已歷十年,為提升管理效能,經全盤檢討後,爰修正本辦法,計二十六條。修正重點如下:一、考量堆肥場及畜牧場等農場為廚餘、廢食用油之再利用機構,爰予以增列。(修正條文第二條)二、為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授權內容,爰將「醫療事業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種類及其管理方式」納為附表。(修正條文第三條)三、考量個案與通案之再利用許可於實務運作上並無區隔,且再利用許可申請案件有必要時,可透過試驗計畫確認其再利用之可行性,爰整併個案與通案
2、再利用許可。(修正條文第四條)四、為能有效審查申請文件內容,爰增列試運轉、產品品管、異常運作處理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證明等。(修正條文第五條)五、考量廢棄物再利用之計價方式及調整方法屬商業機密,爰刪除該項應記載之事項。(修正條文第十條)六、為強化再利用機構之管理,新增展延應檢附之申請文件內容,並將再利用許可分為重新申請、報核准及檢具資料備查等三級,以確保再利用機構運作無虞。(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七、為有效掌握再利用廢棄物在事業、清除機構與再利用機構間之流向,並確保妥善清除、再利用,爰增訂事業機構應與再利用機構或其委託之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及應記載
3、之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八、為避免收受廢棄物、再利用產品或衍生廢棄物數量超過許可範圍,爰增列停止收受廢棄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九、26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一條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一條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本條未修正。第二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事業:指本法第二條第四項所稱之醫療機構及以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之事業。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
4、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或經本署認定用途之行為。三、再利用機構:指從事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前款行為,且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商廠(場)。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事業,係指本法第二條第四項所稱之醫療機構及以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之事業。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辦法所稱再利用,係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或
5、經本署認定之用途行為。前項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醫療服務相關機構或工商廠場為限。一、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之規定,本法各級主管機關應為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為免混淆,爰將本條第二項刪除。二、本辦法所稱再利用,係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或經本署認定之用途行為,考量醫療服務相關機構並未實際參與再利用,且其同時為產出之事業,若兼具再利用機構身分,恐有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混淆之虞,而無法管制流向爰刪除醫療服務相關機構。另因廚餘、廢食用油等之再利用機構可能為堆肥場
6、、畜牧場,其屬於農場範圍,併同擴大「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廠場。第三條屬依第三條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本管理辦法,其包括授權訂定事業廢棄物種類等26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於機構內自行再利用;其非屬公告之事業者,得自行於機構內再利用。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依附表所列醫療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前項附表所列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用途,有污染環境之虞者,本署得暫停其再利用;其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之。非屬第二項附表所列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署審查許可,取得許可
7、證後,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屬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於機構內自行再利用;其非屬公告之事業者,得自行於機構內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本署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屬前項公告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署許可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項許可分為個案再利用許可及通案再利用許可,通案再利用之許可,以所從事再利用之廢棄物種類單純者為限。,為符合法律授權內容,爰將醫療事業廢棄物之「種類」及「再利用管理方式」以附表方式明定,爰修正
8、第二項。二、為能處理附表所列事業廢棄物於再利用時發生污染環境情事時,暫停再利用以避免污染擴大,爰新增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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