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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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同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大同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50622(颁布时间)20050701(实施时间)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文号)大同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大同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公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和《大同市行政执

2、法责任制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和组织(简称备案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备案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同等价值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同等价值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五)10日以上行政拘留;(六)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

3、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简称审查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按本规定具体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第五条 备案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先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报送工作。第六条 备案机关应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备案:(一)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市、县(区)辖区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和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4、,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 备案机关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提交备案报告,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说明。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说明应载明下列内容:(一)基本事实和依据情况;(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三)行政执法程序情况;(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八条 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行政处罚决定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内容是否适当;(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七)是否超越或滥

5、用执法权;(八)是否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九)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第九条 审查机关在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可调阅有关的案卷材料,并询问相关办案人员。备案机关及其相关办案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第十条 审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的,应提出处理意见,由审查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备案机关无正当理由,应按《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的要求执行。备案机关无正当理由未按《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要求执行的,由审查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改正。备案机关应按《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要求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改正结

6、果书面报告发出监督通知书的机关。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及其相关人员未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的,由审查机关责令其按要求执行;经责令仍不执行的,由审查机关按有关规定或建议有关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违法执法的,由审查机关按有关规定或建议有关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审查机关及其审查工作人员在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备案审查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或追

7、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年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并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地方规章(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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