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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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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重大行政处罚决泄的合法与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所属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下同)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款项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20000元以上的;(二)对自然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吊销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执照的;第三条水产县畜牧兽医局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
2、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的重人行政处罚决定,仍应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的机关和日期履行备案程序。依法受委托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单位依照本办法报送备案。第四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在申请执行15日前;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向人民法院中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在申请执行前,将执行申请书副本一份报送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查备案。第五条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具体承办重大行政处第六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时,报送单位应当一并提交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有关的主要证据材料(以下简称备案件)各一份。第七
3、条备案审查应当自收到备案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如果情况特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30口。第八条在备案审查中,水产县畜牧兽医局办公室有权调阅涉及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卷材料,报送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第九条在备案审查中,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如果发现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起诉的,应当中止备案审查,并将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复议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报送单位根据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仍应依照本办法报送备案。第十条报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4、,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应当责令报送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第十一条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督办通知书》,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没有纠正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行政处罚的内容明显不当的。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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