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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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  篇一: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已经XX年4月8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  XX年4月28日  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工作

2、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部门,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工作。  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

4、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来自:小龙文档网: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向备案审查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材料。  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规定。  第八条备案审查部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建档,并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审查终止。  第九

5、条备案审查部门在进行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  (二)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依法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查。  第十条备案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行纠正。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

6、案处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纠正。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在自行纠正期限内仍未纠正,当事人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信息管理系统,为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公布、统计等工作提供综合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备案审查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

7、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五条备案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审查职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审查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的;  (二)对备案审查部门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要求说明有关情况,拒不配合的;  (三)拒不按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

8、理通知书》的处理意见自行纠正的。第十七条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篇二: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XX  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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