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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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71025(颁布时间)19971025(实施时间)20040101(失效时间)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保护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专利工作的机关负责

2、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依法调处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科技、经贸、工商、技术监督、公安、海关、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实施专利保护工作。第四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将自己的发明创造依法向国内、外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了解该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人员和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科技专项资金、新产品开发等资金中,划拨一定比例作为专项资金用于专利计划项目的实施。第六条 专利权持有或者所有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实施该专利取得的效

3、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务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酬金;对因实施该专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给予重奖。第七条 在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时,转让方或者许可方应当向受让方或者被许可方说明该项技术所处的法律状态和实施许可情况。第八条 实施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可以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的包装上缀附省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印制的专利产品监护防伪标识。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时,应当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信息。引进涉及专利技术和设备,外方以专利技术、设备作价的,引进单位应当进行专利检

4、索。第十条 国有专利资产持有单位在法人变更、终止或者产权变动、资产重组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第十一条 利用广告宣传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通过营销单位销售专利产品、委托印刷单位印制专利标记的,专利权人或者依法实施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向广告审查部门、广告经营者、营销单位、承印单位提供有效专利证明文件。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隐匿、运输、邮寄、印制标记等便利条件。第十三条 对下列专利纠纷,当事人无仲裁协议的,可以请求专利

5、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专利侵权纠纷;(二)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属纠纷;(三)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纠纷;(四)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主体资格纠纷;(五)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实施该发明的费用纠纷;(六)职务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酬金纠纷;(七)其他专利纠纷。涉外专利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应当由省专利管理机关受理。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被请求人在答辩期间内向中国专利局提出撤销专利权或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可以中止处理程序,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待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再恢

6、复处理。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到一方反悔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专利管理机关批准。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冒充专利行为:(一)将非专利产品或者非专利方法称为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二)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号、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专利标记的;(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经撤回、被视为撤回、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的;(四)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撤销、被宣告无效、终止的专利证书、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标记的;(五)将已申请专利尚未授予专利权

7、的产品或者方法,宣称或者标明为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六)其他冒充专利行为。第十七条 专利管理机关对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或者处罚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专利管理机关批准。第十八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时,有权询问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查阅、复制、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帐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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