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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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 《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已于2003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1日  (2003年9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鼓励技术创新,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专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有关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

2、政策;  (二)开展专利方面的宣传培训及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负责专利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发布;  (四)监督和指导专利代理、专利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  (五)依法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8  市(州、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科技、经贸、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保护和管理制度,采取激励机制,支持专利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发展资金,用于资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专利技术研

3、究,促进专利的申请和实施。  鼓励国内外团体和个人以捐助的方式支持专利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培育专利市场,组织专利技术交易和拍卖,促进专利在有效期内有偿转让,推动专利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五条 获得专利权或者实施专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享受下列优惠:  (一)在专利转让以及与其相关的专利咨询、服务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转让职务发明专利时,职务发明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三)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其专利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条件之一;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有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应当及时将该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进行清理,具备条件的应当申请专利。8  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七条 对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可以采取现金、

5、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给付,给付的时间、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第八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权的;  (二)法人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与外方成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  (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从国外引进专利技术的;  (六)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专利资产的评估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报县级以上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备案。8  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参照本条第一

6、款的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技术开发、进出口贸易或者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设立企业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专利检索。  下列申报项目内容不涉及专利技术的,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含有专利技术的,应当提交专利法律状态认定书;不提交专利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法律状态认定书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或者认定:  (一)省、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或者技术改造项目;  (二)省、市(州、地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开发项目;  (三)涉及技术、设备进出口贸易的;  (四)外方以专利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申办中

7、外合资、合作企业的;  (五)其他依照国家规定需要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的。  专利法律状态认定书,由省专利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出具。  第十条 利用媒体等形式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的,当事人应当向广告审批机关和广告发布者提供由省专利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专利权的有效证明。无专利权有效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相应服务。8  第十一条 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的举办者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对未能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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