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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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专利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专利工作应当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健全管理体制,完善服务体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完善专利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专利的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2、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利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14-社会团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的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意识。第二章专利促进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和保障机制,引导支持专利创造和运用,扶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发明创造与专利产业化项目。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一)资助专利申请;(二)促进专利实施;(三)建设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四)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并

3、实施专利战略;(五)建立专利保护、预警应急与维权援助机制;(六)培养专利人才、开展专利宣传教育和国际国内交流合作;(七)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其他事项。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甘肃专利奖,对在本省实施并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及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条-14-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加大研究开发和运用专利的投入,其研究开发经费和运用专利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一条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发明创造,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二条被授予专

4、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金或者报酬。单位与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实施专利的税后利润、税后专利许可使用费、税后专利转让费中按照国家规定的奖励和报酬比例执行。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的数量和应用价值较高的专利作为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立项、核准、验收的重要指标,并将其作为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关项目的重要指标。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同开展发明创造,实现专利技术的产业化。鼓励高等院校、

5、科研机构、企业之间转移专利技术成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建立专利技术转移机制,指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加强专利技术的转移和许可使用。第十五条-14-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知识产权专业,培养专利人才。教育、科技、专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支持。第十六条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拥有的专利应当作为相近序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依据之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甘肃专利奖的专利,对技术进步能够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可以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破格申报相近序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第十七条鼓励专利权人依法实施其专利。鼓励企业、事业单

6、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企业在专利实施及产业化过程中形成的新产品,享受有关扶持新产品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担保、信托等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业务,对发展潜力大、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第十九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在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前进行相关技术的专利文献检索,建立相关专利技术跟踪制度和管理档案。企业、事业单位在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交流、合作和实施前,应当制定专利预警方案,避免发生专利纠纷。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专利技术转让所得,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14-第二十一条鼓励

7、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摊销。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专利代理、专利技术交易、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咨询等专利中介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要求专利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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