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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专利条例(人大通过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文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专利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2012年6月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5月29日对《甘肃省专利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交本次会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5月30日召开会
2、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健全管理体制,建立协调机制,完善服务体系,将专利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专利权人”后增加“和专利实施单位”的内容。 三、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后增加“在技术研究、产
3、品开发前,应当进行相关技术的专利文献检索,建立相关专利技术跟踪制度”的内容。 四、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合并表述,即:“(三)在合同、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或者将非专利技术宣称为专利技术;”。 五、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中关于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先行支付;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委托鉴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先行垫付。案件结案后,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根据责任分担的内容。 六、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第(四)项关于委托有关
4、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应请求人请求收集有关证据的内容。 七、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专利权有效证明,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作为该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专利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甘肃省专利条例2012年6月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
5、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专利工作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健全管理体制,建立协调机制,完善服务体系,将专利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并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全社会的专利创造、应用和保护意识。第二章专利促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支持专利创造和运用,扶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发明创造与专利产业化项目。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7、: (一)资助专利申请; (二)促进专利实施; (三)建设专利公共服务平台; (四)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 (五)建立专利保护预警机制; (六)援助专利维权;(七)开展专利宣传教育和专利工作人才培养;(八)进行专利国际国内交流合作;(九)其他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事项。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甘肃专利奖,对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开发经费和运用专利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利用
8、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发明创造,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和维持专利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 职务发明专利实施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报酬。报酬的数额,单位与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实施专利的税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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