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九乡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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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九乡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单位)20091204(颁布时间)20100101(实施时间)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文号)昆明市九乡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2009年10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第三章 保护第四章 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昆明市九乡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于2009年10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2、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12月4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九乡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景区内进行活动以及与景区保护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景区的保护与开发,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

3、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宜良县人民政府设立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宜良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旅游、文化、工商、林业、水务等有关部门及景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资源和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对保护景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宜良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第六条 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景区规划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4、乡规划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审批。第七条 景区内的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景区规划,规划审批应当征得管理机构的同意。第八条 经批准的景区规划、景区内的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者擅自改变景区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条 景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景区规划;不符合规划的应当依法整治,限期拆除。第十一条 实施景区规划,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景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

5、偿。第三章 保护第十二条 景区保护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九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特级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内的已开发和尚未开发的地下溶洞及洞口、天窗周边区域;叠虹桥区域。一级保护区:麦田河、三脚洞、阿路龙崖刻等区域。二级保护区:马蹄河两侧汇水区域;上大洞、大沙坝、大枯坑等区域。三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围的环境保护协调区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划定的各级保护区设立界桩(碑)。第十三条 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改

6、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四)建设冶炼、电镀、化工、制革、洗矿等污染环境的项目;(五)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有害物质;(六)销售、购买、运输景区内的石峰、石芽、石笋、石钟乳、石柱等风景石;(七)猎捕野生保护动物和采挖野生保护植物;(八)在河道、沟渠内毒鱼、炸鱼、电鱼;(九)在指定地点外倾倒土石、垃圾、废渣等废弃物;(十)破坏文物、景物;(十一)擅自砍伐、损毁林木;(十二)毁坏或者改变界桩(碑);(十三)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第十四条 

7、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禁止烧荒、在非指定地点野炊等违规用火。第十五条 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外,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现有人居构筑物按照规划逐步拆迁。第十六条 特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挖砂、取土;(三)放牧;(四)燃放烟花爆竹;(五)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第十七条 在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经营性挖砂、取土。因道路和设施维护,确需挖砂、取土的,应当经管

8、理机构审查同意,报国土、环保、林业、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挖取,并按照规定恢复植被。景区内的居民因生活需要,在一、二、三级保护区内挖砂、取土自用的,应当在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挖取。第十八条 在景区洞穴内兴建旅游设施时,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避免损坏洞穴内钟乳石等景物。第十九条 在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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