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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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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条【保护对象】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山岳、湖泊、地质、地貌、森林、动植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历史建筑、革命纪念地、宗教寺庙、雕塑、园林、建筑物及有关工程设施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环境,均属于受保护的风景
2、名胜资源。第四条【保护原则】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派出专职执法人员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行政执法。14/14惠城区人民政府及市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水务、旅游、林业、文化、公安、宗教、公用事业、市容环卫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自职责协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经费保障】市人民政府应
3、当将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风景名胜区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风景名胜区保护、维护、维修、客流量增长情况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预算调整机制。第七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设立社会基金、捐赠、开展志愿者活动等形式参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规划编制与公布】
4、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是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依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向社会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依法查阅。14/14第九条【规划修改与调整】经批准的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对规划作局部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因风景名胜区性质、规模发生变化而改变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第十条【规划实施】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年度建设、保护计
5、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因实施规划而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要求】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性质、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风景名胜区内非历史建筑的修缮、建筑外观改变等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风景名胜区内因建设、安全和林木更新抚育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6、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工程规划要求】14/14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包括历史建筑的修缮、建筑外观改变等,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依法公示相关信息,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禁止性规定】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建设活动:(一)设立开发区、度假区、医院、工矿企业、仓库、货场;(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7、的设施;(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和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活动的一般要求】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公益、建设项目以及野外露营、攀岩等户外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14/14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前款规定的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有关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污染防治,保护好风
8、景名胜区景物、植被、水体、山体、地形地貌等景观资源。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排污限制】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生产、生活污水应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无法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的,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在风景名胜区不得新建排污口。惠城区人民政府及市住建规划、水务、公用事业等部门应当完善风景名胜区周边雨污分流、污水截流等管网设施。禁止向风景名胜区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污水、废气等污染物。禁止向风景名胜区倾倒、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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