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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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昆明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80508(颁布时间)20080701(实施时间)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文号)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2008年2月2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第三章 保护第四章 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

2、一步推进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使保护工作与《风景名胜区条例》、《世界地质公园大会章程》和《世界遗产公约》的要求相一致,与时俱进地做好石林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2008年2月2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了《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5月8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石林风景名胜区的自

3、然资源、人文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石林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活动或者与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应当符合世界自然遗产地和世界地质公园的要求,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石林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制定管理制度,负责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宣传;(二)组织实施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

4、;(三)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石林风景名胜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四)组织进行石林风景名胜区游览区的安全管理;(五)依法行使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权;(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石林彝族自治县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务、环保、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交通、工商、安监、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及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石林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石林风景名胜区资源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石林风景名胜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进行制

5、止、检举。昆明市人民政府和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护石林风景名胜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第六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石林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当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审批。第七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规划审批时,应当征得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同意。第八条经批准的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是石林

6、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者擅自改变。第十条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不符合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应当依法拆除。第十一条为实施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可以依法征收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三章 保护第十二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是国务院批准的《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面积为350平方公里的区域,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特级保护区是全面体

7、现石林喀斯特地质、地貌、遗迹和天然名胜的区域,包括望城山、石箱子、雷打石、仙女湖、李子园箐区域;文笔山、蓑衣山区域;乃古石林与棺材山之间的区域。一级保护区是主要体现石林喀斯特地质、地貌、遗迹和天然名胜的区域,包括大石林、小石林、乃古石林、大叠水、长湖等区域。二级保护区是除特级、一级保护区以外的石林残丘、石芽原野、溶丘洼地的区域。三级保护区是除特级、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环境保护协调区域。第十三条 各级保护区和禁止相关活动区域的具体界线,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并设立

8、界桩(碑)。第十四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建设冶炼、电镀、化工、制革等污染环境的项目;(四)猎捕野生保护动物;(五)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工业等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等有害物质;(七)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八)烧荒、在非指定地点野炊等违规用火;(九)种植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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