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建议

对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建议

ID:6654837

大小:25.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1-21

对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建议_第1页
对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建议_第2页
对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建议_第3页
资源描述:

《对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建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我国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体现了诉讼效益的精神,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符合当今世界起诉便宜主义发展的趋势,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一制度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酌定不起诉制度的缺陷(一)起诉裁量权过小且不易把握。我国酌定不起诉的案件,在许多省被控制在4%-5%左右,不起诉适用率极低,未充分发挥该制度分流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的作用,起诉裁量权过小且不易把握是重要原因。1、不起诉适用范围过窄。《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案件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只有案件既具备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又具备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

2、的具体条件时,检察院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这样,酌定不起诉的范围仅限于轻微犯罪,较为彻底地排除对其他案件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和刑罚目的的需要,参照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而适用不起诉决定的可能性。2、酌定不起诉的标准和条件不明确。目前法律就“犯罪情节轻微”无统一规定,只能由检察院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如果处理不准确,公安机关可能要求复议、复核,被害人可能申诉或到人民法院自诉,被不起诉人也可能申诉,这就会导致其他司法程序的启动,多耗费司法资源,某种程度上难以发挥酌定不起诉制度的节约司法成本的作用。(二)适用程序繁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

3、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司法实践中,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经审查案件认为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后,要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如同意再把自己和承办人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公诉工作的检察长,检察长决定后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些规定不仅导致有些案件承办人为了规避这种繁琐的程序而对本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案件选择了起诉,而且复杂的内部制约机制也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得酌定不起诉程序节约司法资源的内在价值得不到彰显。 (三)制约机制不完善1、被不起诉人缺失参与不起诉程序的权利。我国的酌定不起诉决定虽然不具有法律上最终定罪的效力,但是它毕竟对被不起

4、诉人是一种消极的法律评价,对其实体权益会产生消极后果。在此涉及犯罪嫌疑人切身利益的程序之中,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参与程序的权利,没有机会以主体的身份通过自己的行为影响不起诉决定。现行刑诉法虽然为此设置了事后的申诉制度,但事后救济难以有效维护被不起诉人的权益。2、“公诉转自诉”制度不合理。《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赋予被害人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和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公诉转自诉”制度的设置为被害人主张其合法权利留有补救的机会,它照顾了被害人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的感情,但实际上由被害人负担举证责任指控犯罪,不具有现实操作性。另一方面,被害人直接起诉使不起诉决定缺乏确定力,侵害

5、了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完整性,人民检察院对不起诉不再拥有最终决定权,检察机关在法律范围内酌定不起诉的裁量权的正当行使不能得到尊重。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一)适当扩权和规范不起诉的裁量标准1、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突破“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将并列的两个适用条件改为两个选择条件,只要满足条件之一的,即可适用酌定不起诉制度。一是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的,如防卫过当、自首后又重大立功、从犯、胁从犯等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的案件,无论情节是否轻微,检察机关都有权在综合权衡的基础上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二确立不起诉公益原则。所谓“不起诉公益原则”是指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社会公共利益

6、以及被告人、被害人双方利益的平衡进行裁量,考虑对被告人起诉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来决定案件是否起诉的准则。当前,世界许多国家如英、美、德等国及我国香港地区均将公益作为不起诉裁量的重要因素,将公共利益视为检察官决定案件是否起诉的基本条件。我国现行立法尚未明确规定不起诉公益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以此为据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实例。如我院对2起由于父亲违反交通法规造成自己子女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当事人在法院审理时再一次受到精神上刺激,较好地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应明确规定,是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考虑限定为最高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案件),考虑公共利益可以免除刑罚

7、的。即检察机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利益的平衡进行裁量,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起诉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不符合则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2、明确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一般标准。在立法中明确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一般标准,既可以为我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的实际运作带来方便,也可最大限度地防止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导致滥用不起诉权。因而,立法上应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