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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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经济学院章程序言湖北经济学院是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由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和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合并组建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1907年湖广总督张之洞创办的“湖北商业中学堂”(原湖北商业高专的前身)。学校组建以来,实现了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和办学层次的跨越,正朝着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目标迈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2、,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北经济学院。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8号。互联网域名hbue.edu.cn,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www.hbue.edu.cn。第三条学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并履行相应义务。第五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原则,建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3、代化。第六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职能。第八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打造一流本科教育,培养有思想有能力的实践、实用、实干型人才。第九条学校校训为:厚德博学,经世济民。第二章学生第十条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并规范注册、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学校全过程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

4、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生活服务的各种资源;(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四)根据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五)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六)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提出申诉;(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合格公民;(二)

5、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优秀学生团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或作出相应处理。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济制度,对有特殊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为学生提供服务和援助。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学生事务中

6、心,解决学生学习、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在学校接受各类非学历教育且不具有学籍的学习者,其权利义务另行约定。第三章教职员工第十八条教职员工是指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分别纳入相应的岗位设置系列,实行岗位聘用制度。第十九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四)依法及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

7、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八)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六)法律、法规

8、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分类考核评价制度,根据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奖惩的依据。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进修与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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