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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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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优惠政策汇总一、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1、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新财建[2014]430号)补贴方式:固定资产贷款:2个百分点利率贴息;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流动资金贷款:4个百分点利率贴息;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2017年起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和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分别下调0.5个百分点。补贴对象:2014年1月1日起纺织服装企业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取得的专门用于生产纺织服装产品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2、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新财建[2014]431号)补贴方式:南疆四地
2、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以下同)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3%给予运费补贴;其它地、州(市)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2%给予补贴;企业因生产需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运费补贴。补贴对象:12从2014年1月1日企业生产服装,巾被类、家用套件类、毯类、袜类、手套类等家纺深加工产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3、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新财建[2014]432号)补贴方式: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1000元;毛纺(含绒线)、麻纺纱
3、线: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每吨补贴900元,其它地、州(市)每吨补贴800元。补贴对象:从2014年1月1日企业生产毛纺织、麻纺织生产企业生产的毛纺呢绒、纱线(含绒绒)和麻纺纱线、布类产品。4、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新财建[2014]433号)补贴方式:企业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棉纺产品使用新疆地产棉花和粘胶纤维,补贴标准为每吨800元。(棉纱线与用棉量的折算,以国家海关总署颁布的2013年第24号公布“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2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执行的公告”为标准;粘胶纱与粘胶纤用量按1:1单耗系数折算)。补贴对象:
4、从2014年1月1日当新疆棉花价格高于同期进口棉价格(到岸价+1%关税)1500元/吨时,给予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补贴。5、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新财建[2014]434号)补贴方式:12北疆和东疆地区生产的棉纱类产品,32支以上(含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8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700元;南疆地区生产的棉纱类产品,32支以上(含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10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900元;棉布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1000元。补贴对象:从2014年1月1日对以
5、新疆地产棉花(含粘胶纤维)为原料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区的棉纱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和棉布类产品(包括机织本色坯布、色织布和印染布,针织本色、染色坯布),在现有运输费用补贴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含出口)。6、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新财建[2014]587号、新发改能价[2014]2340号)补贴方式:根据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实际用电量,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万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差价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从2015年1月1日对纺织
6、服装生产企业用电费用给予财政补贴。7、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增值税使用政策(新财预[2014]116号)补贴方式: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的方式扶持纺织服装企业发展,资金使用方向为优化投资环境、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等。补贴对象:从2014年10月22日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用于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企业发展。128、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开展岗前培训的纺织服装企业(新财建[2015]16号)补贴方式:岗前培训补贴,北疆地区企业按每人1800元标准给予补贴,南疆地区企业按每人2400元标准给予补贴。
7、企业新招录员工只能享受一次岗前培训补贴,并实行实名制登记备案。补贴对象:资金直补(企业向所在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资金)9、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的纺织服装企业(新财建[2015]17号)补贴方式: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地毯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补贴对象:实行企业先缴,财政后补,自治区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二、直供电政策《关于印发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
8、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政发[2014]78号)申报条件:(一)用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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