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办各类企业条件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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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办各类企业的条件和优惠政策创办企业,如何来选择企业类型十分重要,不同的企业获经营实体,它设立的基本条件、基本要求,所参照的法律依据及所从属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我们要有所了解,认真斟酌和理性确定。同样,不同类型的企业在享受创办优惠扶持政策上也有一定的区别。本章想在这两个方面一些分析和研究。一、各类企业介绍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修改施行)。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烦人财产,享有法人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谓企业法人,是指企业以企业法人的地位在社会中与自然人或其它法人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债务由企业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而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股东可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也可预先约定红利分配比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份成立日起两年内缴足。也可申办一个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

3、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章程约束企业,人员的行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多种项目的经营,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也可以设立具有烦人资格的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力机构是股东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合伙企业成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8月1日施行)。合伙企业法规定,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同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民事主体是指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它组

4、织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是指企业的债务不仅要以企业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在企业财产不足情况下需以其个人财产来偿还债务,并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医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不作规定,但应满足经营的需求,合伙出资的形式比较灵活,既可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也可以劳务、技术。管理等方式出资,但需其它合伙人认可。合伙企业以企业合伙协议约束企业,人员的行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多种项目的经营,也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合伙企业的盈利可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享,也可预先约定分配比例。独资

5、企业成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施行)。个人独自企业法规定,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个人独资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谓个人财产承担企业债务是指,独资企业是个人创办,投资人是七叶胆唯一负责人,因此企业的债务不局限于出资本身,个人财产均有偿还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就在这个法律责任上。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因此是一种企业,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多种项目的经营,也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个

6、人独资企业的盈利,归投资人个人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企业法人地位。企业必须经过5个以上农民共同出资,以大会纪要和合作社章程约束企业,人员的行为,其法律责任是有限的。合作社成员可以是农民,也可是承包土地的其它人员。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参加,但比例不得大于百分之二十,合作社成员的原来身份不变。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涉农相关的经营项目,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合作社的盈利除必要的费用以外,谁投入谁得

7、益,多投入多得益的原则分配。个体工商户成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11月1日施行)。条列规定,无论是以公民个人经营还是以家庭经营,对外均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由于经营者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经营者,劳动者和财产所有者密不可分,性质属于个体经济范围。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限于工商业,一般都为单一经营,个体工商户不得异地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除流动个体工商户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成立的依据是《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2006年3月1日施行)。规定指出:本事鼓

8、励和引导劳动者通过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劳动者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自愿组合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事以适应在原服务需要为主的小规模经营活动。非正规就业的性质既不同于企业,也不属于个体工商户,只是在一定期限内(3年),本事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自愿组合,在一定项目范围内从事小规模经营活动的自我就业劳动组织。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负责人应是本市户籍的、在劳动年龄段的无业人员,劳动组织的资金因自筹,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到期歇业或转制成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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