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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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一、增值税(一)农业产品(二)农业生产资料(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四)资源综合利用(五)电力(六)供热(七)自来水(八)煤层气(九)黄金、钻石、铂金(十)建筑材料(十一)生物制品(十二)软件产品(十三)进口仪器、设备(十四)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十五)旧货(十六)罚没物品(十七)寄售物品(十八)残疾人用品和就业(十九)宣传文化(二十)医疗卫生(二十一)军队军工系统(二十二)公安司法部门(二十三)金融资产(二十四)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二十五)拍卖行(二十六)典当业(二十七)免税商店(二十八)修理修配(二十九)起

2、征点二、消费税(一)出口免税(二)石脑油(三)航空煤油(四)乙醇汽油(五)燃料油(六)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七)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八)葡萄酒(九)子午线轮胎(十)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三、车辆购置税(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二)在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的购买国产小汽车(三)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小汽车(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五)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

3、用车辆(六)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七)农用三轮车(八)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四、出口退(免)税(一)基本规定(二)外贸企业(三)生产企业(四)特定企业(五)特殊贸易(六)特定货物(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五、企业所得税(一)基本规定(二)过渡优惠政策(三)免税收入(四)农、林、牧、渔业(五)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项目(七)环境保护、节能服务业(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九)小型微利企业(十)高新技术企业(十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十二)创业投资企业(十三)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十四)动漫企业(十五

4、)安置特殊人员就业企业(十六)非居民企业(十七)文化企业(十八)证券投资基金(十九)农村金融(二十)保险公司(二十一)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二十二)技术转让所得(二十三)研究开发费用(二十四)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二十五)突发事件等专项优惠(二十六)民族自治地方优惠一、增值税(一)农业产品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2.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

5、,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摘自财税字[1999]198号)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免征增值税。(摘自国税发[2001]131号)3.食用植物油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

6、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本政策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摘自财税字[1999]198号)(二)农业生产资料1. 饲料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

7、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本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摘自财税[2001]121号)补充条款:饲用鱼油是鱼粉生

8、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本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摘自国税函[2003]1395号)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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