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后的司法适用与相关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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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立项申请正文“醉驾入刑”后的司法适用与相关制度研究——以呼和浩特市与吉林市为例(Thejudicialapplicationandtheresearchofrelatedsystemafterthepunishmentofdrunkdriving.TaketheexampleofHohhotandjilincity)一、立项依据(一)立项背景与现状“醉驾”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简称。据有关资料显示,自2003年以来,我国年均查处酒后驾驶案件100万起,仅2009年1至8月,全国共发生酒驾肇事案

2、件3206起,共造成1302人死亡参见“最高法: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将统一裁判标准”,载《成都商报》2009年9月9日。可见,醉酒驾驶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充满风险的现代社会,有必要将危害公共安全的酒后驾驶纳入刑法的射程,这是民众的普遍要求,也是现实生活的急切需要。在此背景下,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于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

3、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入刑,是刑法对这一高风险行为的提前介入,是刑法对民生的提前保护。通过将危险驾驶入刑,可以从刑法的角度全面评价危险驾驶行为,从而充分发挥刑罚的警示和威慑作用,预防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提前保障民众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32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立项申请正文目前看来,醉驾入刑极其付诸司法实践已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据报道,从2011年5月1日至5月30日,北京被交警查获的酒驾行为共有1024起,同比下降81%,其中醉驾89起,下降79.2%。参见安然:“五月酒驾下降八成酒后出行方式出现明显变化

4、”,载《北京晚报》2011年6月1日。然而,尽管“醉驾”入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醉驾入刑的立法,是在现有立法框架下的酌情选择,从长远的角度看,醉酒驾驶的相关法律规定仍有不完善之处,这就给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法律造成一定的问题。事实上,自醉驾入刑以来,围绕其出现的相关问题,司法界、学术界、民众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其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醉驾在何种情况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和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尺度问题。《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规定了对于飙车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可以入罪,而对于醉酒驾驶,则没有情

5、节的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于2011年5月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系统内部下发了醉酒驾驶不得一律入罪的文件参见“最高法下发指导意见: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载《南方日报》2011年5月16日。。而在刑法学界,大多数刑法学者认为,从刑法学角度考虑,醉驾的情形多种多样,不同情形的醉驾,其危害程度也各不相同,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6、”的醉驾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刑法典第十三条用“但书”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32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立项申请正文,从而把危害行为的情节对犯罪成立的影响予以明确化。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除了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加以认定外,还必须考虑包括犯罪情节在内的所有要素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从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来看,分则要接受总则的指导和制约,不能与总则相抵触。因此,在“理解和把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构成条件时,都必须受这个总则条款规定的制约和指导”。

7、参见杨维汉:“理性看待醉驾入刑标准依法惩治醉酒驾车行为”,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12日不能因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没有为醉驾设定情节限制,就突破刑法总则第13条关于犯罪特征的相关规定,将“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也一律入罪。这是承认刑法总则效力的必然结果,也是应有之意。第二,按照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以侵害或威胁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为前提,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或威胁的行为是不能被认定为犯罪的。即使是在危险与冲突不断加剧的当今风险社会,立法者为更好地防范风险与保障公共安全而在刑法中设置抽象危险犯(如危

8、险驾驶罪)——以期能对造成法益危害的行为予以提前规制,预防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仍应以违法行为对法益造成抽象危险为前提。具体到危险驾驶罪,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必须在客观上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没有威胁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便不能被认为是犯罪。而那些“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客观上对道路交通安全并没有造成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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