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

ID:6616141

大小:38.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1-20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_第1页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_第2页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_第3页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_第4页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轮候供应与售后管理,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试点区域开展的经济适用住房试点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 第三条(共同申请人)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一)配偶(结婚需满一年); (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

2、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其中,配偶应当一同申请;未成年人及规定年龄以下的成年单身人士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前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第四条(申请时间、申请地)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3、的申请。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共同申请人户籍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五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签名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四)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

4、婚的应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五)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原住房已被拆迁的,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劳动手册,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七)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

5、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银行存单、证券账户卡、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第三方存管银行存折、开户行出具的对账单、债券凭证、银行账户明细,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八)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

6、文件。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受理)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收件收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收件日为受理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尚未齐备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 第七条(初审核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申请后,同时开展户口年限核查和住房面积核查。户口年限核查应当在申请受理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年限一般以户口簿记载为准,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也可以向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户籍资

7、料进行核查。下列人员可不受户口年限限制: (一)7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原户口在申请家庭户籍内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不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和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年限限制; (二)7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受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年限限制; (三)夫妻双方婚前均符合户口年限条件,结婚后一方户口迁移至另一方,户口迁移一方不受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年限限制; (四)离婚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年限可累计计算。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委托本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

8、开展住房面积核查。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在收到委托书(附核查对象名单)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完成核查工作,并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出具核查情况报告。 经核查,认定符合户口年限和住房面积准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