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

ID:17388538

大小:28.41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8-08-30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_第1页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_第2页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_第3页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_第4页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09月30日14时21分508 主题分类:土地房产 “经济适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348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总结徐汇、闵行两区经济适用住房的试点工作经验,修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

2、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轮候供应与售后管理,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第二章申请和审核  第三条(共同申请人)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一)配偶(结婚需满一年);  (二)父母、子女与祖

3、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配偶应当一同申请;  (二)年满70周岁的老人(孤老除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

4、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五)离婚人士,需离婚满三年,方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第四条(申请时间、申请地)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5、提出申请。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已将本市住房出售或者经拆迁补偿安置、但户口未迁出原住房的,如果拥有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将户口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然后向户口迁入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果没有本市他处住房、或者户口暂时不能迁入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向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五条(申请材料)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签名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6、 (四)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五)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住房已被拆迁的,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七)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

7、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银行存单,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定期自动转存明细单,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八)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签名的同意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