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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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法字〔2018〕3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规划(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现将《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8年8月2日空空空空(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控规编制、审批、修改、修编和实施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控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可作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控规。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规编制、修编修改、日常评估、维护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规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章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中心城区(含北部地区)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滨海新区的控规,功能区(含在滨海新区范围外由其管理的飞地)的控规由其管委会组织编制,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审批;功能区以外区域的控规由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范围以外环城四区的区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中心镇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的控规,由所在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新城、中心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范围以外国家批准的功能区的控规,由其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心城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心城区以外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在总体城市设计或控规编制中应划定重点地区。重点地区在编制控规前应编制城市设计,并在城市设计中编制景观、交通、市政等相关专项篇章,经综合平衡后,同步纳入控规。第七条相关专业管理部门需编制或修改专项规划的,在控规批准前,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由控规组织编制机关进行综合平衡后,纳入控规。第八条控规成果包括规划图则、规划文本和管理通则。第九条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规草案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30日。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可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会、专家论证会对控规草案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公示期满后,各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公众、专家意见,提出采纳意见后,由规划编制单位对控规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条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将控规成果并附专家意见、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等按本规定第五条报相应审批部门审批。第十一条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控规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及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二条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建立控规档案,并妥善归存。各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控规批准后20个工作日将相关电子数据录入市规划业务平台并维护。第三章控规的实施第十三条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严格依照经批准的控规进行行政许可,可依据批准的控规编制细分导则,用以指导建设实施规划管理,细分导则管理要求另行规定。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以保护规划指导建设实施。第十四条细分导则是控规的实施方案,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阶段,按照控规文本、通则、兼容性规定中明确的执行规则和适用要求,在不突破控规规定的规划指标和不减少控规规定的配套设施前提下,按照建筑工程城乡规划管理技术标准,通过制定策划方案,优化细分导则,以指导规划实施。第十五条在控规批准后,各级政府新批准的专项规划,与控规不冲突的,可作为实施依据,并在控规修编时纳入。第十六条现行控规近期无实施计划的地块中,有需要整体拆除重新建设的单体危险房屋,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可按照原用地性质办理相关规划手续。第四章控规的修改和修编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控规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规进行修改:(一)因总体规划、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变化;(二)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三)因实施国家、本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修改;(四)因国家政策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组织编制机关认为确需修改。控规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等上位规划修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第十八条控规修改申请单位可为以下单位:(一)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控规需要修改的,由辖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军事主管部门或原控规组织编制机关等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控规需要修改的,由区人民政府参照本条第(一)项的内容确定申请单位。在控规修改申请中,须明确控规修改理由和控规修改意向。第十九条申请单位提出控规修改申请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控规修改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规修改方案经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论证、公示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第二十条根据土地权属修正用地边界、勘误等控规编制的更正导致控规修改的,申请单位提出控规修改申请并提供相关用地权属等相关佐证材料,经审 查、征求利害关系人及相关部门意见,由各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控规维护,不再单独论证。第二十一条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对控规进行修改。确因总体规划修改、实施国家及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需修改的,参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相关程序执行。第二十二条已查处保留的违法建设与控规不符的,在控规修编中统筹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相关内容后予以落实。第二十三条总体规划修编批准后,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启动控规修编,落实总体规划修编要求。已批准的控规不能满足区域发展和相关设施建设要求的,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控规单元为单位组织对控规进行评估。评估认为需进行修编提升的,经报请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启动控规修编。控规修编方案按本规定程序报批。第五章责任和监督第二十四条各区政府、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有关工作,并接受监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对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控规的编制、动态维护、实施情况进行督导督查。各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向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并报送控规的编制、动态维护和实施情况。第二十五条未按本规定进行控规修改的,控规修改无效。因违规控规修改而审批建设项目造成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审批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空天津市规划局办公室2018年8月2日印发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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