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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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台州市区范围内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镇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二章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名称和规划范围,按照《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确定。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分委托调查、论证公告、规划审批、成果确认和公布备案5个阶段。(一)委托调查阶段。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单位要根据《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开展现状调查及规划分析。(二)论证公告阶段。落实上位规划、周边规划、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结果对规划范围的要求,形成规划方案(专项研究应包括交通专项规划研究和交通影响评价),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当地政府

3、、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可采取论证会、评审会等会议讨论或书面发函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可采取规划展示馆和组织编制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告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公告或组织公众听证,现场公告时组织编制机关要建立值班制度。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告。(三)规划审批阶段。根据论证会、评审会、回函意见及公众意见,调整完善规划方案,形成报批成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成果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批成果应当附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4、。(四)成果确认阶段。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电子报件技术规定(试行)》制定批准成果。组织编制机关要在规划批准后的25日内将批准成果确认与归档。(五)公布备案阶段。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成果确认后5日内在本部门网站、规划展示馆或通过其他方式公布规划成果,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成果确认后5日内,将规划成果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省建设厅)备案。第八条组织编制机关对规划编制项目负总责,协助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现状调查,及时组织论证会、评审会、征求意见会等,并汇总梳

5、理各方面意见,及时书面反馈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后期规划成果审查,履行合同有关责任。第九条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具体承担规划编制技术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规划,对现状调查资料的真实性、现势性负责,在编制的各工作阶段向组织编制机关汇报方案情况,参与规划现场公示的值班制度,履行合同有关责任。第十条组织编制机关要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并对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布。规划编制单位要对收集到的公众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采纳;对没有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规划编制单位要将规划编制过程中征求意见的过程和情况,整理形成专题材料,纳

6、入规划编制报告,作为报批成果的附件随报批成果一并上报。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可由以下主体提出申请:(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二)规划修改所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三)征得当地政府(含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的土地使用权人。第十二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要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除在规划展示馆和组织

7、编制机关网站公示外,还可以采取直接送达或现场公示等形式。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论证,可采用论证报告书或论证报告表(附后)的形式。(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编制论证报告书。1、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规划地段内现实利害关系人既得利益的;2、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下列强制性内容:(1)城市“六线”(红线、紫线、绿线、蓝线、黄线、橙线)①对城市紫线和轨道交通橙线进行修改的;对城市紫线风貌协调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筑高度、建筑风貌进行修改的;②降低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的等级、标准的;减少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宽度或对其走向进行重大修改的;③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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