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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0
《宝山区农作物生产补贴政策的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宝山区农作物生产补贴政策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农产品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补贴对象农作物生产补贴包括粮食生产补贴和蔬菜生产补贴两类。粮食生产补贴对象为在本区范围内从事粮食生产规模经营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蔬菜生产补贴对象为在本区范围内从事蔬菜生产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蔬菜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对象为在本区范围内常年从事蔬菜生
2、产的农户和农业经营组织;蔬菜农资综合补贴对象为列入0.9万亩蔬菜种植面积考核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夏淡”期间绿叶菜种植补贴对象为列入0.6万亩“夏淡”期间(6月1日至8月31日)种植绿叶菜任务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二、补贴标准与方式1.现金补贴部分(1)水稻种植补贴。对本区范围内种植水稻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每亩补贴现金150元。5(2)杂交稻补贴。对本区范围内种植杂交稻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每亩增加补贴现金100元。(3)水稻农资综合补贴。对本区范围内种植水稻的农
3、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每亩补贴现金142元。(4)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生产补贴。对采取机械化育插秧种植水稻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每亩补贴现金90元。(5)蔬菜农资综合补贴。对列入0.9万亩蔬菜种植面积考核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每亩补贴现金140元。(6)“夏淡”期间绿叶菜种植补贴。对列入0.6万亩“夏淡”期间(6月1日至8月31日)种植绿叶菜任务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每亩补贴现金160元。(7)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BB肥)补贴。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商品有机肥补贴
4、每吨300元,专用配方肥补贴每吨500元。2.实物补贴部分(1)粮食种子补贴。对本区范围内种植水稻、麦子主推品种的农户,按照精量播种的原则实行免费定量统一供种。具体供种和补贴标准:常规稻每亩4公斤、杂交稻每亩2公斤、小麦每亩12.5公斤。对绿肥种子(蚕豆)按照每亩12.5公斤实行免费统一供种。(2)水稻、小麦农药补贴。对5水稻、小麦病虫害防治药剂补贴由区统一免费提供。(3)蔬菜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即补贴对象在补贴额度内按照年度上海市蔬菜重大病虫防治药剂推广名单目录选择购置农药。农药补贴资金额度每亩100
5、元的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依据农产品收购价格和生产成本等因素,坚持“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基本原则,原则上每三年对补贴政策进行评估,视评估情况对补贴标准作适当调整。四、工作要求(一)各村委会对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上报的种植(作业)面积实地核实统计,并在醒目地方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加盖村委会公章后上报镇政府。各镇农业部门对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种植(作业)面积进行汇总,并组织人员全面核查,核查情况和核实面积由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以镇政府的名义上报区农委、区财政
6、。各镇政府是组织申报的责任主体,应对补贴申请对象上报的补贴面积、资金额负责初审,并做好公示,登记,上报工作。区农委会同区财政负责汇总、审核各镇上报的补贴资金额,对镇上报的种植面积进行检查,检查面积不低于该镇种植面积的20%,并将核实面积和补贴资金数行文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在市相关部门确认并下拨补贴资金后,区农委、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及时下拨各镇补贴资金,5并指导做好公示、登记、资金结算。(二)粮食生产防治药剂免费统一供应按照《关于宝山区粮食生产病虫害防治免费统一供应农药的实施细则》操作,蔬菜高效低毒低残留农
7、药补贴按照《宝山区蔬菜补贴农药规范操作实施意见》操作。粮食生产统一供种由罗泾镇农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对农作物良种、农药、肥料等实行物化补贴方式的,要求供种(药、肥)企业、镇农业部门和村委会分别做好台账,其中村委会要做好实际发放面积、数量等台账工作,并保存好具有领用人签名的原始档案,以备核查。(三)各镇应按照时间要求,及时将核实种植(作业)面积和补贴资金数上报区农委、财政局。粮食生产补贴报送时间分别为水稻及水稻机械化育插秧在每年7月底之前,麦子在每年12月底之前,种子、药剂补贴在每年11月底之前。蔬菜生产补贴
8、报送时间为每年10月底前。(四)列入农作物良种补贴的水稻、麦子品种名单由区农委公布,未经国家或本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不得列入补贴目录。(五)各镇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农业生产者真正了解各项补贴政策,提高其生产积极性。(六)5补贴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倒卖物化补贴产品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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