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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l章 商船(海员)(船员协议、船员名册及海员解职)规例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第478L章商船(海员)(船员协议、船员名册及海员解职)规例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78L章商船(海员)(船员协议、船员名册及海员解职)规例的主要内容。(第478章第80、81、82、95、119及134条)[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本为1995年第602号法律公告)第478L章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第Ⅰ部导言(已失时效而略去)(1995年制定)第478L章第2条释义(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沿岸航程”(coastalvoyage)指纯粹在内河航限内进行的航程;“船”、“船舶”(ship)指香港船舶;“吨”(tons)及“吨位”(tonn
2、age)指按照《MerchantShipping(Registration)(Tonnage)Regulations》(第415章,附属法例)计算的吨及吨位。(2)在本规例中,凡提述船舶的总吨位或注册吨位,就具有替代总吨位或替代注册吨位的船舶而言,分别指提述其中较大的总吨位或较大的注册吨位。(1995年制定)第478L章第3条豁免遵守本条例第80条的规定第Ⅱ部船员协议本条例第80条关乎船员协议的规定不适用于─(a)注册吨位少于80吨而纯粹用于沿岸航程的船舶(但凭借根据《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第Ⅱ部发出的乘客定额证明书及一般安全证明书而获授权在内河航限内运载乘客的船舶除外
3、);(b)渔船(但《商船条例》(第281章)第XII部适用的拖网渔船除外);或(c)纯粹因为与船舶、其机械或设备的建造、更改、修理或测试有关而受雇在船上工作(但并非与在甲板部、机房部、管事部或无线电通讯部内的正常人手配置直接有关)的人。(1995年制定)第478L章第4条拟根据船员协议雇用海员的通知(1)除在第(4)款指明的情况外,任何人根据在香港订立的船员协议雇用海员前,须事先向总监发出通知。(2)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须于船员协议订立或协议加入(视属何情况而定)之时至少24小时之前发出∶但如在该段时间之前发出通知是不可能的,则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早在该段时间之内发出。(3
4、)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须载有以下详情─(a)船舶(或如船员协议所关乎的船舶超过一艘,则为该协议所关乎的每艘船舶)的名称、其船籍港及正式编号;(b)是否将会有新船员协议订立,或是否将会有与任何海员订立的协议加入船员协议;(c)将会订立船员协议的日期、地点及时间,或将会于船员协议内加入与任何海员订立的协议的日期、地点及时间;及(d)通知所关乎的每名海员受雇担任的职位。(4)如于雇用海员前发出通知且要避免船期受到不合理的耽误,并不切实可行,则无须根据第(1)款发出通知。(1995年制定)第478L章第5条随船携载船员协议的副本(1)根据本条例第80条须携载船员协议的船舶,在该协议同
5、时关乎该船舶及其他船舶而该协议正保存于香港岸上一处地址的情况下,可携载经第(2)款订定的方式核证的协议副本以遵守该项规定。(2)按照第(1)款携载于船上的船员协议副本须附有由总监签署的证明书,该证明书须核证该副本为船员协议的真确副本,并指明在香港保存船员协议的地址及保存该协议的人的姓名。(1995年制定)第478L章第6条船员协议及副本的递交(1)自船员协议订立日期起计的28日内或于任何协议加入船员协议内的日期起计的28日内,雇主须将船员协议的副本及任何经如此增补加入的协议的副本递交总监;如在该段期间内递交并不切实可行,则须于该期间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递交。(2)雇主须在自根据
6、船员协议受雇的最后一名留任海员终止根据该协议受雇日期起计的28日内,将船员协议递交总监。(3)除非获得总监的准许,否则在香港订立船员协议或将协议加入船员协议须在总监面前进行。(4)凡船舶逗留在香港水域内不少于2个工作日,雇主须在船舶抵达香港水域的2个工作日内将船员协议递交总监。(5)凡有任何船员协议根据第(4)款递交总监,他须─(a)记入本条例规定总监须在船员协议内记入的记项,或作出本条例规定总监须在船员协议内作出的批注;及(b)于记入该等记项或作出该等批注后,尽快将船员协议送还有关雇主。(1995年制定)第478L章第7条船员协议的展示(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船舶的船长须
7、安排将─(a)关乎该船舶的船员协议副本;或(b)载有该协议适用于以下海员的条款的摘录─(i)根据该协议受雇的全部海员;及(ii)如此受雇的每个类别海员,张贴于船上的显眼处让根据该船员协议受雇的海员可以阅读得到,只要有海员根据该船员协议受雇在船上工作,该船长须安排该副本或摘录持续如此张贴和可以阅读。(2)总监可按他认为合适的条件(如有的话),对某些类别的个案或某些个案授予豁免,使其不受第(1)款的所有或任何条文的管限,并可在给予合理通知后,更改或撤销任何该等豁免。(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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