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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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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先照后证)国家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实行审批制度,国务院决定将会计代理记账业务改为后置审批。为保证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合法、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对应《屯溪区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第1项,项目名称: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无子项。一、监管事项屯溪区财政局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代理机构的相关业务开展和人员管理。具体事项有:(一)审核申请代理记账机构资格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
2、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二)具体审批程序1.-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2.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作出批准决定
3、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4.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协同监管机制1.证照审批信息联动共享。对已领取代理记帐机构并取得许可的商事主体,财政部门要通过财政网络公示系统及时推送相关信息。督促商事主体申办许可,并将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信息,推送给工商部门。2.落实信息公示责任。-4-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
4、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三、监管措施1.区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2.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材料。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3.检查发现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
5、理。四、事后处理通过年度基本信息报备、业务报备、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专项检查等办法加强监管。1.对发现的问题,要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整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所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2.代理记帐机构对区财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或屯溪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4-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五、责任追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
6、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会计科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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