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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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相关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沪审改办发〔2018〕28号)的要求,健全本市代理记账行业综合监管体系,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提出如下工作措施:一、实施诚信管理为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监督和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活

2、动,增强代理记账行业的诚信意识和社会公信力,对本市代理记账机构实施诚信档案管理。代理记账机构诚信档案是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等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对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管理具有基础性作用的专门信息档案。(一)诚信档案信息内容诚信档案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三项内容。1.基本信息是指代理记账机构及其机构负责人、业务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等相关基础信息,具体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码、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机构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和

3、专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相关信息。2.提示信息是指代理记账机构及其机构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和专职从业人员,因违反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申请审批的法律法规,或在会计核算、办理业务中违法违规,被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处以限期改正、通报、整改等处理的非行政处罚类信息。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信息:(1)依据《会计法》第42条规定,相关违法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的;(2)依据《会计法》第43、44条规定,相关违法行为被予以通报的;(3)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7、8、9、14、17条,以及违反第5条第三项

4、规定,专职从业人员作出不实承诺,相关违规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的;拒不改正,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的;(4)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相关违规行为被要求责令整改的。3.警示信息是指代理记账机构及其机构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和专职从业人员,因违反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申请审批的法律法规,或在会计核算、办理业务中违法违规,被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包括司法机关,下同)依法处以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1)根据《会计法》第40条规定,因被依法追究刑

5、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的;(2)依据《会计法》第42条规定,相关违法行为被处罚款或五年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的;(3)依据《会计法》第43、44条规定,相关违法行为被处罚款、五年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依据《会计法》第45条规定,相关违法行为被处罚款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依据《会计法》第46条规定,相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从业人员相关违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代理记账机构被处以警告、罚款的;(7)因相关违法

6、违规行为被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诚信档案信息来源依托财政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的基础信息库,以及本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信息、市财政局开发建设全市统一的“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区财政局根据本通知要求如实记载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信息,健全信息记载内容,对诚信档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诚信档案提示信息和警示主要来源两个方面:1.市财政局、市监督检查局、各区财政局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机构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和专职从业人员作出的相关处理

7、处罚信息;2.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市法人库”)中,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机构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和专职从业人员作出的相关处罚信息。(三)诚信档案管理工作机制1.建立健全诚信档案管理工作规程。市财政局明确本市代理记账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原则、措施和要求。各区财政局根据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工作要求,认真落实诚信档案管理措施,结合本区实际,建立健全诚信档案信息采集、审核、录入工作规程,并负责具体实施。各区财政局负责所属代理记账机构诚信档

8、案信息的维护和管理。一是代理记账机构及其机构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和专职从业人员处理处罚信息产生,或取得其他财政部门的处理处罚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将上述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二是定期(每月至少一次)访问市信用平台和市法人库,采集相关处罚信息,并经规定程序批准后,记入诚信档案。2.建立健全诚信档案信息共享机制。诚信档案信息与市法人库、市信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各区财政局按照《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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