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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8
《重庆旧城改造项目建筑工程合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重庆富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钢路2号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重庆富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根据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2号旧城改造项目建筑工程。1.2工程地点: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2号1.3建设规模:约22800㎡(暂定,最终以实际竣工面积为准)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2.1本
2、合同所明确的工程范围和内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图纸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发包人书面指令或通知、根据工程需要而增加的内容。2.2主要范围:土建工程:土石方及基础(含砼护壁);主体结构;室内抹灰,公共过道装饰、外墙装修和外墙保温;分户表后的给水安装和排水工程、防水工程;门窗安装;消防工程;环境工程;水电安装工程:住宅室内用电从用户计度电表(不含电表)到户内箱;楼层过道公用照明(含车库、机房)、电梯用电等由光源或负荷接至发包方指定配电箱或柜位置上;住宅室内给水从用户计量水表(不含水表)到户内用水点,商业给水从用水计量总水表到户内用水点
3、,排水(不论污水、雨水和冷凝水)接至发包方指定的检查井内。第三条承包方式和结算方式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结算方式:本工程实行按实结算的结算方式,暂定总造价人民币2200万元整(¥:贰仟贰佰万元),最终以双方认定的结算为准。第四条工程工期4.1开工日期:2010年1月1日开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的开工通知为准。4.2竣工日期:2011年6月15日(暂定)。4.3工程工期总日历天数531天,从开工之日开始计算。4.4为满足发包人预售、交房等需要,承包人应按下列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内容,并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确认。承包人逾期完成
4、的,按本协议第13.1条承担工期违约责任。4.4.1在2010年3月15日前,完成平基工程(开工后75天完成)。4.4.2在2010年4月25日前,完成基础工程(开工后115天完成)。4.4.3在2010年8月3日前,完成车库及正、负零以上9层主体工程(含共7页第7页主体和防水,开工后215天完成)。4.4.4在2010年12月1日前,完成结构封顶(含屋顶机房部分,开工后335天完成)。4.4.5在2011年5月15日前,达到预验收条件(开工后501天完成)。4.4.在2011年6月15日前,工程验收(开工后531天完成)。第五条发包人
5、和承包人相关人员、监理单位及人员的约定5.1监理单位及人员:发包人委托--为本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对本工程的监理;监理单位委派工程总监-,负责对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监督检查。5.2发包人派驻项目经理:,负责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涉及对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及变更、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事项的确认,必须以发包人加盖公章的书面方式发出,否则无效。5.3承包人派驻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专职资料员:,专职施工员:等人,负责对本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行为的实施和管
6、理;若承包人以上人员不配合发包人工作或发包人对以上人员工作能力不满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承包人自行变更派驻人员,需征得发包人同意才能更换。第六条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内必须对本工程所有施工单位给予支持、负责配合(所需配合费按第七条约定包干)及协调管理,其工作内容如下:6.1承包人应该为本工程分包单位提供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包含发包人另行发包的项目等)、临时设施区域、定位轴线标高、通行道路、水电接口(水电费挂表计量,按实缴纳费用)、必要的正在使用的脚手架及架料等。6.2承包人的塔吊在未拆除前必须为本工程的分包单位提供机械核定荷载允
7、许的长、大、重型材料和设备的垂直运输。6.3用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或其它土建材料找补板洞、墙洞,不另计材料费。6.4施工场地及在建工程公共部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6.5配合本工程各分包单位办理分包工程验收手续,收集整理竣工资料并且统一归档。6.6无条件的和发包人一起办理与本工程有关的证件、招投标手续、施工许可证、质监安检手续、预售许可证、因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所要的工程款支付证明、结算书等。需承包人签字盖章的,承包人必须签字盖章。6.7其他需要由承包人配合的工作内容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告之。6.8共7页第7页因承包人原因不配
8、合或者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后果、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按约定承担。6.9承包人除向发包人收取约定包干的配合费外,不得再向发包人或本工程分包单位收取其他配合费用,超出以上工作内容的其他总包及配合服务,由承包人与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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