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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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筹建期间问题探讨一、筹建期间的定义:  目前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并没有给出筹建期间的准确定义,2003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中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因此,许多会计和税务人员就把筹建期间认为是办理营业执照之前的日期。笔者不同意这个说法,认为这个文件只是为了规范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所发,并不是筹建期间的定义,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如

2、果筹建期间是以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结束的话,并且假设企业在筹建期间也没有发生纳税义务,按此规定是领取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后才可以建立帐簿的,而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中均有对筹建期间费用进行记录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筹建期间的结束不是以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止,而是应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筹建期间的结束是以企业试生产、试营业为标志的,试生产、试营业之日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无关。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对所得税减免又出台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

3、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笔者认为这也仅仅是针对所得税减免适用。在企业试生产、试营业并没有取得收入,也应该标志筹建期间的结束,企业也应该将长期待摊费用转入管理费用等科目,这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已有明确地说明。二、筹建期间的问题:1、筹建期间的费用范围  企业筹建期间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筹建期间费用:(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2)由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根

4、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筹建期间的费用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应该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2、企业筹建期间的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问题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计算提取折旧的范围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有所不同,但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所以,凡在折旧

5、范围内固定资产,只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都应按月提取折旧,而不分企业是否正式开始生产经营。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筹建期间应该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长期待摊费用”,贷“累计折旧”。并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损益,借“管理费用”,贷“长期待摊费用”。  以上只是对内资企业而言,各个地方的财政部门对当地的外商企业有的是有特殊规定的,譬如,北京财政局对外商投资企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间,对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一般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如有特殊情况,并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对汽车,电气设备等提取折旧、折旧费应转入开办费,在企业建成投产开业后按规定分期摊

6、销。3、企业筹建期间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六条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做出了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可见其摊销的起点时间是取得当月,而不管取得月份是在筹建期间还是生产经营期间,而计入损益也只能等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并进入了。会计处理:借“长期待摊费用”贷“无形资产”,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损益,借“管理费用”,贷“长期待摊费用”。以后按月正常摊销。4、筹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办理

7、税务登记并依法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以领购、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在筹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按照规定允许抵扣的可以在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国家为了振兴东北,特允许东北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等6大行业购进的特定的固定资产也准予抵扣,但要符合财税[2004]156号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对于在筹建期间没有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此期间从事增值税应税业务的,虽然可以从对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发票的进项税额不能作为留抵税额用于以后纳税期的抵扣。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相应

8、的会计处理为:借“长期待摊费用”“应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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