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招待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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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如何纳税调整?  企业筹建期间的工资计入开办费,业务招待费也计入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全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在一定期间内摊销。  但是对于这样的企业在年底进行汇算清缴时,对于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应该进行调整呢?  应该如何进行调整呢?是按当年的收入的一定比例一次性进行调整?还是在以后的“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时与当期的业务招待费合并,并按比例进行调整呢?您当地对于这部分是如何处理的?有否法规依据?无法规依据的请说明您认为能说服人的理由并形成文字。代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张世伟发表观

2、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不应该进行调整企业在年底进行汇算清缴时,对于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不应该进行调整。因为筹建期间发生的招待费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是生产经营之前发生的费用,只有与企业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才按一定的比例进行税前调整.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

3、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代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雷楷发表观点: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无需纳税调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一般是指餐饮、香烟、水、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

4、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一)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5、的5‰;(二)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开办费与业务招待费相比,具有很大的不同:首先,从发生的时间上,开办费有独特的时间限制,仅限于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而业务招待费则强调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其次,从发生的目的看,开办费是成立企业所必要的开支,而规定业务招待费的列支限额是为了防止任意列支管理费用。再次,从会计处理上看,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然后计入损益,业务招待费则是一开始就计入管理费用下。企业在年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6、中的业务招待费个人认为不必进行调整。因为从法律效力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更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非常明确,只要是列入开办费的业务招待费,就不用考虑其是否超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中所规定的比例限额。代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蔡军志发表观点:筹建期间一般并不涉及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

7、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面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在筹建期间,所得税一般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因为筹建期间既未发生收入,因此,筹建期间一般并不涉及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但是按照国税法发[2006]31号文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

8、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发[2006]5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明确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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