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3章 香港大学条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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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053章香港大学条例九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本条例旨在废除与代替《1911年大学条例》的主要内容。  2.(1)根据第1(c)、(d)及(f)段获委任的人的任期为3年,并有资格再获委任,亦可藉致予教务长的书面通知而辞职。  (2)根据第1(e)段获选的人的任期为3年,并有资格再度获选,亦可藉致予教务长的书面通知而辞职。(1997年第490号法律公告)  3.名誉学位委员会秘书由教务长出任,但教务长不得为该会的成员。(1976年第58号法律公告)  4.名誉学位委员会可向校监推荐颁授名誉学位予名誉学位委员会认为曾对─  

2、(a)大学;或  (b)香港社会;或  (c)学术界,作出优异贡献的人。(1997年第490号法律公告)  5.名誉学位委员会须向校董会的成员寻求颁授名誉学位的提名,并有权接受任何其他人或组织所作出的提名。(1997年第490号法律公告)  规程XXI  财务程序  1.财政年度由校务委员会订定。  2.校务委员会须委出财务委员会,并可委任校务委员以外的人为该会的成员;凡属校务委员会管辖范围内而又在财政方面有重大关连的事宜,均须提交财务委员会处理。  3.财务委员会须于财政年度开始前,向校务委员会提交大学的收支预算草案,

3、而该等预算经校务委员会作出其认为适当的修订后,须于该财政年度开始前由校务委员会予以批准。  4.上述预算须列明有关年度大学的收支及预算的盈亏。预算开支须在款、项及(如适用的话)分项之下列明。校务委员会须就拟备该等预算及在该等预算范围内控制开支的事宜订立规例。校务委员会可于财政年度内修改该等预算,并可订立有关修订开支预算的规例,而该等规例可就将上述修改开支预算的权力转授的事宜订定条文,但该项转授不得扩及更改总预算开支的权力。(1967年第137号法律公告)  5.于财政年度终结后,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资产负债表、收支表

4、及补充附表呈交核数师。  6.经审计的帐目须连同核数师就该等帐目所作出的评注呈交校务委员会。  7.本则规程并不撤回校务委员会在任何时间将盈余或预期盈余投资的权力。  8.经审计的帐目须于校董会周年会议上呈交校董会。(2003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规程XXII  教务委员会  1.教务委员会由以下人士组成─  (a)校长;他同时担任主席;  (b)首席副校长;  (c)副校长;  (d)各学院院长;  (e)各学院院务委员会的主席;  (f)按照规例选出的12名讲座教授;  (g)按照规例选出的6名不属讲座教授的教

5、师;  (h)大学专业进修学院院长;  (i)研究学院院长;  (j)图书馆馆长;  (k)学生事务长;及  (l)按照规例选出的3名全日制学生,其中最少一名须为本科生,而最少一名须为研究生。(2003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2.教务委员会有权增选其他大学成员作为教务委员,其任期由教务委员会决定,但在任的教务委员的总数在同一时间不得多于50人。(2003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3.(由2003年第186号法律公告废除)  4.教务委员会须于每个学年的每个学期举行最少一次会议,并按需要于其他时间时举行会议。(1994年

6、第516号法律公告)  5.教务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教务委员的不少于三分之一。(2003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6.主席有权要求任何主管人员或教师出席教务委员会会议。  7.教务委员会秘书由教务长出任,但教务长不得为该会的成员。(1976年第58号法律公告)  规程XXIII  教务委员会的权力  1.在符合本条例及规程的规定及在得到校务委员会的拨款下,教务委员会有权─  (a)在与各学院院务委员会商议下,为大学的学位、文凭及证书及其他资格颁授提供课程,并提供其他被视为合宜的课程;就大学的教学和教育作出指示和进行规管

7、;藉进行研究和出版刊物刺激知识的增进,并就进行考试的方式作出指示;(1993年第72号法律公告)  (b)决定其他大学或学府所举办的何种考试和课程须被当作相等于大学所举办的考试和课程;  (c)就提供教育设施和其他学术设施事宜,向校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d)按照规程和规例,决定何人已符合获颁授学位(名誉学位除外)、文凭、证书及其他奖项的资格;  (e)组织各学院,将任何学院院务委员会的任何作为予以覆核或发回重行审议,或管制、修订或拒准任何该等作为,并向各学院的院务委员会发出指示;(1993年第72号法律公告)  (f)

8、按照各项研究生奖学金、奖学金及其他教育基金及教育奖项的条款,订定竞逐该等奖项的时间、方式及条件,并颁授该等奖项;  (g)推荐任何人士担任教师职位;  (h)管理大学的图书馆、实验室、博物馆和艺术廊;  (i)就学生的福利和纪律事宜作出规定;  (j)以学业理由要求任何学生停止在大学进修;  (k)(由1971年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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