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61839158
大小:51.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21-03-24
《第1126章-香港浸会大学条例二.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1126章香港浸会大学条例二摘要:本条例旨在废除《香港浸会学院校董会法团条例》*,并就香港浸会大学成立为法团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第1126章 第7条大学的权力 在符合第8条的规定下,大学有权为贯彻执行其职能而作出一切所需或所附带的事情,或作出一切有助于贯彻执行其职能或与该目的相关的事情,并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尤可─(由1994年第93号第11条修订) (a)取得、承租、购买、持有和享有任何种类的财产,以及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处理该等财产,其方式及范围为假使该等财产是由一名自然人按与大学相同的权益持有时法律所容许者; (b)订立任何合约; (c)建
2、造、提供、装备、保养、改动、移去、拆卸、更换、扩大、改善、维修与规管其建筑物、处所、家具及设备以及其他财产; (d)订定教职员的薪酬条款及服务条件; (e)聘请非全职人员; (f)为其学生及大学雇用的人提供合适的适意设备(包括住宿安排、社交及康体活动所需的设施); (g)收取与动用资金; (h)以其认为需要或合宜的方式及规模,将大学的资金用于投资; (i)以其认为合宜的方式,并以其认为合宜的保证或条款借入款项; (j)为执行其职能而以其认为适当的条件申请与接受任何资助; (k)聘请专业人士或专家就任何事宜向大学提供意见; (l)就大学所提供的课程、设施及其他服务厘
3、定与收取费用,并指明使用该等设施及服务的条件; (m)在一般情况下或就任何个别情况或类别的情况减收、免收或退还上述所厘定的费用; (n)不论是以信托方式或其他方式,以大学名义接受与征求馈赠,以及担任以信托方式归属大学的款项或其他财产的受托人; (o)颁授学位及学术名衔,包括荣誉学位及荣誉名衔;(由1988年第40号第2条代替) (p)取得、持有与处置在其他法人团体内的权益,以及成立或参与成立法人团体;(由1994年第93号第11条增补) (q)提供谘询、顾问、研究及其他有关服务,不论是否为了牟利;(由1994年第93号第11条增补) (r)按大学认为合适或合宜而印刷、制
4、作或出版任何手稿、书籍、戏剧、音乐、剧本、节目或其他材料,包括影音材料及电脑软件。(由1994年第93号第11条增补) 第1126章 第8条(废除) (由1994年第93号第12条废除) 第1126章 第9条谘议会的设立 第III部 谘议会 (由1994年第93号第13条修订) (1)现设立谘议会,名为香港浸会大学谘议会。 (2)谘议会是大学的最高谘询机构。 (由1994年第93号第14条修订) 第1126章 第10条(废除) (由1994年第93号第15条废除) 第1126章 第11条(废除) (由1994年第93号第15条废除) 第1126章 第12
5、条谘议会的职能 谘议会具有以下职能─ (a)收取校长的周年报告; (b)审议校董会向其作出的报告; (c)讨论任何关于大学整体政策的动议; (d)应大学要求筹集资金以贯彻大学的宗旨;及 (e)促进大学在香港及其他地方的权益。 (由1994年第93号第16条代替) 第1126章 第13条(废除) (由1994年第93号第17条废除) 第1126章 第14条校董会的设立 第IV部 校董会 (1)现设立校董会,名为香港浸会大学校董会。 (2)校董会是大学的行政机构,且作为上述机构,校董会可行使本条例赋予大学的所有权力,亦须执行本条例委予大学的所有职责。 (由
6、1994年第93号第18条修订) 第1126章 第15条校董会的成员 附注: 与《2002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2002年第23号)所作的修订相关的过渡性条文见于该条例第67条。 (1)校董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a)由联会提名并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3名;(由1994年第93号第19条代替) (b)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8名;(由1994年第93号第19条代替) (c)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7名,其中不少于4名须具有香港工商业经验; (d)按照在第30条下订立的规程由有资格的教职员互选产生并由校董会委任的成员2名;(由1994年第93号第19条代替。由2002年第2
7、3号第66条修订) (e)由教务议会从其成员当中提名并由校董会委任的成员2名;(由1994年第93号第19条修订;由2002年第23号第66条修订) (f)校长,为当然成员;(由1994年第93号第19条修订) (g)各副校长,为当然成员;(由1994年第93号第19条增补) (h)在大学各学院及同等机构中担任院长职位的人,为当然成员;(由1994年第93号第19条增补) (i)大学学生会当其时的会长,为当然成员。(由1994年第93号第19条增补)(2)(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