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教职工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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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建桥学院文件沪建院人〔2009〕11号上海建桥学院教职工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进一步规范合同聘任,加强聘后考核,理顺我校聘任、考核、分配改革的关系,真正形成人员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制度,发挥民办学校的机制、体制优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意见》,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职工考核是劳动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系、部门必须认真做好教职工的考核工作。通过严格考核,对工作态度不端正、完成工作的质和量达不到岗位要求的

2、人员,岗位适当调整。大胆提拔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到各级领导和重要岗位上来,打破大锅饭和终身制,通过科学设岗,择优聘任,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促进教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第二条5学校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各系、部门与教职工签订《岗位聘约》。《劳动合同》是《岗位聘约》的前提,具有法律约束力;《岗位聘约》是合同的核心,岗位聘约包括受聘人履行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和考核指标,是考核的依据。教职工对照《岗位聘约》的要求,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和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奖金挂钩,与职务晋升挂钩,与聘任挂钩,作为续签合同

3、还是解聘、终止合同的依据。第三条教职工考核由学校统筹实施,与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干部考核、文明单位评选等有机结合,坚持合理高效、科学公正、力求简单实效。第二章考核对象和形式第四条考核对象为上海建桥学院的专职教职工(简称教职工)。第五条考核对象在一个学期内工作时间不满2个月的(例如:新进校工作、校内跨部门调动工作岗位、女教职工休产假、病假事假累计满3个月及以上等),在其考核表上须写出情况说明。第六条我校试行学年(聘期)考核制,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6月)进行考核,教职工填写学年考核表,教师同时填写教学、科

4、研工作量附表,实行教学、科研、教师工作业绩的考核(退休教师科研工作不作要求);干部要按《上海建桥学院中层干部考核办法》,做好专题考核。合同到期人员的学年考核就是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与聘任工作可同步进行。全校不再实行学期考核的形式,部门领导根据学校的激励政策和个人的工作情况发放年末激励奖金;8月份新进校人员由聘用部门根据其工作情况和业绩确定年终激励奖金的发放。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教职工按照《岗位聘约》及工作实绩进行总结,认真填写考核表;承担教学工作人员需按要求增填教师工作考核附表和科研工作量及教师

5、工作量。   第八条5教职工须在部门考核会上汇报自己的个人总结,进行相互交流评议。部门考核工作小组结合平时考核和听取群众意见,讨论确定考核等第,写出考核意见。对聘任期满的人员要写出聘期考核评语、续聘意见。第九条辅导员考核按《上海建桥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沪建院学〔2008〕29号〕执行。在学校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采用条块结合,系部考核,学生处协调,共同做好辅导员的考核工作。第十条系考核小组负责做好教研室正、副主任专项考核,本人要对照岗位职责进行述职。考核结果与聘任和岗位津贴挂钩。新聘教研室

6、正、副主任实行一个学期的试用期。第十一条校考核小组按《上海建桥学院中层干部考核办法》〔沪建院组〔2009〕4号〕做好中层干部专项考核。由组织部安排各类中层干部的交流考评会,由分管校领导结合干部平时表现和工作业绩核定等级、签署考评意见。第十二条各系、部门的考核结论与本人见面后,由本人签名。按规定的要求,相关材料交至学校人事处,个人考核表进入本人人事档案。第四章考核等第  第十三条考核评定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等第。   各等第的具体标准可由各系、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考核情况确定。第十

7、四条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优秀等第的人数为本部门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良好为百分之二十。凡有一项(例如:科研工作、教师工作等)考核不合格,不予确定优秀。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可定为考核不称职:(1)考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2)旷工连续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3)不服从工作分配;(4)工作责任心差,致使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责任事故;5(5)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6)完成工作量不到三分之一人员;(7)有两次以上2级教学事故或一次1级教学事故。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六条

8、考核结果直接与教职工的考核、激励奖金挂钩,是晋升工资的依据。第十七条考核优秀的教职工可作为校级先进工作者、工作积极分子的候选人(评先参见学校相关文件)。第十八条在聘期内,考核基本称职者,考核奖金为60%,可不晋升工资;考核不称职者,考核奖金停发,停止一次晋升工资。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可解除合同。第十九条聘任部门根据续聘人员的工作表现、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第二十条在聘期(含无固定期限合同)中,出现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学校可终止合同。第六章考核奖金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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