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法规第十章(陈炳勋主编)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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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金融法律制度一、学习目标二、课时安排:4课时三、教学方法:讲授法与自学相结合四、教学重点内容: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家经济的命脉。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金融体制的改革尤为关切,先后制定和颁布了若干法律、法规。了解我国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机构,理解在金融业务中与社会各方发生的与货币流通有关的金融管理关系和金融监督关系以及资金流转关系;熟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济工作者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第一节金融法律制度概述金融  (一)金融的概念  金融,即货币资金在信用基础上的融通。信用即信贷,是货币资金借贷活动的总称。  凡是与货币流通银行信用有

2、关的经济活动,包括货币发行、银行存款与贷款、票据贴现、国内外汇兑往来、有价证券买卖、外汇管理等活动等,都属于金融范畴。  (二)金融关系  在我国,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一般都要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来进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管理和金融业务中,必然要与社会各方发生与货币流通的经济关系,这种在金融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称为金融关系。一般金融关系主要有金融管理关系、金融监督关系和资金流转关系。金融法  (一)金融法律法规  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

3、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简称《票据法》)、《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金融法的作用  金融法是国家组织管理金融事业的重要工具,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稳定金融秩序,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二节银行法律制度中国人民银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概念与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的概念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的领导,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

4、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业务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中国人民银行向全

5、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行使审批权。  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设立总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中心城市设立一级分行,在地、市设二级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

6、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上述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7、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为了提供清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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