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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70412(颁布时间)20070701(实施时间)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文号)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耕地保护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第二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报批 第三节 用地批准文件和合同 第四节 用地管理 第五节 土地储备第五章 土地市场 第一节 政府调控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第六
2、章 土地监察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经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2007年3月29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4月12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3、。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市政府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规划、建设、水务、环保、城管、农业、公安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市政府房地产登记部门是本市的土地登记机关(以下简称
4、市土地登记机关),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第六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和市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本市土地管理实行信息共享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除外。第七条 土地利用规划、基础测绘、地籍调查、土地档案管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土地信息化管理、土地执法等国土资源基础管理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城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除按合同支付地价(
5、租金)外,还应当按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费。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用地和城乡居民住宅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和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条 市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市政府应当每年将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第十条 本市通过实施有偿使用土地制度,回收市政府前期投入的土地开发及配套的基础设施、征地补偿、围垦造地、储备整理的成本金,形成投入、回收、再投入
6、、再回收的机制。第十一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鼓励市民对土地规划、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第二章 耕地保护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耕地,限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开发、复垦、整理符合质量要求的耕地。市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发展与改革、统计等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对各类农用地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管理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7、,将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列入市、区、镇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领导任期责任制、动态巡查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目标考核等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之一。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减免、侵占、挪用。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开发、整理、补充新的耕地。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每块独立的基本农田应当设立一个以上保护标志牌,标
8、志牌上要注明编号、地名、面积、地类、等级、四至、保护责任人、举报电话等方面的内容。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设立基本农田界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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