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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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70110(颁布时间)20070301(实施时间)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文号)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五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经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审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

2、月10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及其他供水,保证安全供水、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设施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供水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利用公共供水设施,从事公共供水生产经营,承担供水的法人。政府对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第四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供水、用水、节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用水、

3、节水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市供水、用水、节水管理工作。第五条 供水、用水应当以统一规划、发展供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提供优质服务,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节约用水遵循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供水设施建设的投入,使公共供水设施建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优质供水。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的意识。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

4、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八条 供水设施建设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用户供水设施建设。公共供水设施是指水库、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九条 公共供水设施由政府或者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投资建设二次供水加压设施。二次供水是指通过水箱、水池、加压设备等二次设施向用户供水

5、的行为。第十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供水设施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并按规定报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水库等重要水源设施的建设,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第十二条 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划分:(一)结算水表以前的

6、供水设施(含结算水表及住宅小区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二)结算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和管理。第十三条 除供水企业因更新改造而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市规划部门批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城建档案馆或者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

7、网情况。工程建设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经供水企业同意后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用户不得擅自自建供水设施,不得擅自将自建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第十六条 水表应当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经授权的机构检定。对擅自安装未经检定合格水表的供水设施,供水企业不予办理用水手续。第十七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一)私自拆动、改移水表;(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三)拒绝、阻碍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实行水表定期更换

8、制度,保证水表的正常运作。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企业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供水企业应定期将水表更换情况汇总,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用户与供水企业因水表准确度发生纠纷,可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检定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供水企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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