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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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1995年6月29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利国务院批准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

2、它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用户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等。    第三条  大连市辖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工作,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供水用水事业,必须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  大连市公用事业竹理局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市供水用水的法律和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

3、市供水用水规划和供水、节约用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下达后组织实施;    (三)参与有关城市供水、节水工程的审查、论证、实施和验收;    (四)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工业用水量的水平衡测试,考核计划用水指标,并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五)组织开展城市供水用水新技术的开发、利用和推广工作;    (六)综合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工作;    (七)负责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查工作和二次供水单位《供水合格证》的发放、审验、复核工作;    (八)负责对城市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违章行为进行稽查;    (

4、九)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综合统计工作。    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所属的大连市城市供水管理处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其它县(市)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指导。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七条  对在城市供水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

5、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  城市供水水源是指专门用于城市供水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以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供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    第九条  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供水用水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和领取取水许可证。其中取用地下水直接作为生活饮用水的,

6、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务院和辽宁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一条  在城市内兴建地下工程和进行勘察钻探的单位,应当采取保护地下水的措施,做好不同含水层的封隔工作,防止破坏和污染城市地下水。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山,禁止—切污染水质的行为。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与设施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

7、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让供水工程,确需转让时,须向城市供水用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向城市供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程竣工后,

8、由城市供水用水管理部门组织卫生等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方可供水。    第十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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