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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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61119(颁布时间)19970101(实施时间)20080301(失效时间)珠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19日广东省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19日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 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第五章 事故隐患管理第六章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2、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国家、企业在生产建设中为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实现安全生产而开展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的安全。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下设安全生

3、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办事机构。第六条 各级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本条例的实施行使监察职能。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辖区内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与辖下的人民政府、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及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

4、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书》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期内有效;责任人变更时,应当重新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第十条 安全生产各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二)定期分析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落实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四)支持、配合劳动、卫生、消防、环保部门进行安全生产

5、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研究整改;(五)督促改善劳动安全生产条件;(六)发生伤亡事故时,按照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教育职工、采取对策的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推行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生产安全。对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 建筑、易燃易爆和化工行业以及有200名以上职工的其他工业生产性企业,应当至少配置一名注册安全主任,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的开支计划;

6、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危险岗位、危险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二)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向第一责任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责任人提出具体防范措施;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紧急措施停止作业,疏散人员;(三)参与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评估,并监督其及时整改;(四)做好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五)及时报告伤亡事故并协助现场抢救,参与事故调查;(六)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四条 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具有危险性的生产场所和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实行《劳动安

7、全许可证》和《劳动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无视职工安全、健康及违章指挥的单位负责人,职工有权批评、检举、控告。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计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包括革新、挖潜、改造)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及施工图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当通知劳动、卫生

8、、消防、环保部门参加。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按劳动、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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