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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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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开展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报价系统相关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质押式协议回购”)是指经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
2、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在双方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返还资金和回购利息,并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第三条质押式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为合格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判断、承受能力,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第四条投资者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得存在欺诈、市场操纵以及利益输送的行为。21第五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对在报价系统开展的质押式协议回购提
3、供交易服务,并负责日常管理。第六条在报价系统进行质押式协议回购的参与人应当根据报价系统相关规则获得投资类或代理类权限。第七条获得代理类交易权限的参与人可以接受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其在报价系统进行质押式协议回购。参与人代理合格投资者进行质押式协议回购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要求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参与人未按照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代理投资者开展交易的,中证报价可以根据本指引对参与人采取管理措施。参与人应当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在报价系统开展质押式协议回购,参与人未经委托虚假交易
4、,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八条在报价系统进行质押式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质押券品种相关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第九条回购双方在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之前,应当签署质押式协议回购主协议。回购双方可以就质押式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署21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报价系统相关规则,并且不得与质押式协议回购主协议以及回购双方在报价系统发出的质押式协议回购报价的交易要素相冲突。回购双方签
5、署主协议与补充协议的,应当在报价系统开展质押式协议回购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中证报价报备。第十条参与人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在线签署质押式协议回购主协议与补充协议。在报价系统在线签署质押式协议回购主协议或补充协议后,无须再次进行协议报备。第十一条质押式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包括在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价系统可以根据相关规则及市场情况调整用于质押式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品种。第二章协议回购第十二条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发出有关质押式协议回购的意向报价,寻找回购交易对手方,并进行在线协商。回购双方
6、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由一方在报价系统发出质押式协议回购的要约报价,另一方确认后予以成交。正回购方可以将质押券按照一定比例拆分进行部分成交。质押式协议回购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第十三条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以回购竞价方式确定最优报价并达成回购交易。正回购方应当明确是否允许部分成交,不允许部分成交的,21正回购方报价应当包括回购利率上限和融资金额,逆回购方报价金额应当与正回购方融资金额一致且回购利率不得高于正回购方回购利率上限。回购利率最低的为最优报价,正回购方确认后与发出该报价的逆回购方成交。正回购方
7、报价允许部分成交的,可以发起回购利率优先或融资金额优先的回购竞价。正回购方发出的报价应包含回购利率上限和融资金额上限,逆回购方发出的报价应包含回购利率和融资金额且不得高于正回购方回购利率上限和融资金额上限。正回购方发起回购利率优先的回购竞价的,竞买时间结束后,发出回购利率最低报价的一方与正回购方成交,直至融资金额上限;逆回购方利率报价低于正回购方利率报价上限但回购金额报价与已成交报价金额之和超过正回购方报价上限的。若逆回购方支持部分成交,则正回购方与该逆回购报价方部分成交,否则与下一次优利率报价成交,直至融
8、资金额上限。正回购方发起融资金额优先的回购竞价的,竞买时间结束后,逆回购方报价金额总和最接近正回购方融资金额上限且加权利率最低的报价组合与正回购方成交。第十四条质押式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方向、回购利率、质押券名称、质押券产品代码、质押券数量、折算比例、回购期限等。21第十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质押式协议回购的期限,但不得超过365天,且不得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第十六条回购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质押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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