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气体、蒸气或薄雾爆炸性气体的场所,分别定义为1区和2区; b) 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别定义为21区和22区。 注2:车辆分级和场所分区之间的对应关系,如附录G所示。 a) 气体、蒸气或薄雾的爆炸性环境用Ⅱ类车辆,按爆炸性环境内相应的气体混合物种类,还应进一步分级为ⅡA、ⅡB和ⅡC;分级按GB3836.1-2000,附录B的要求进行。 b) 标志为ⅡB的车辆适用于要求标志为ⅡA的车辆的使用条件;标志为ⅡC的车辆适用于要求标志为ⅡA和ⅡB的车辆的使用条件,但不适用于含有二硫化碳的可燃性气体和蒸气的场所。 注3:车辆应用于混杂混合物的场所时,应能同时满足对气体、蒸
7、试验方法工频下的试验(eqvIEC60243-1:1988) GB/T1410-1989固体绝缘材料体积电阻率和表面电阻率试验方法(eqvIEC60093:1980) GB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eqvIEC60079-0:1998) GB3836.2-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eqvIEC60079-1:1990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