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eumatictyperoller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包括负载装卸装置(以下简称为车辆)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以及这些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的检验等防爆技术要求。 注1:爆炸性环境分为: a) 可能出现气体、蒸气或薄雾爆炸性气体的场所,分别定义为1区和2区; b) 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别定义为21区和22区。 注2:车辆分级和场所分区之间的对应关系,如附录G所示。 a) 气体、蒸气或薄雾的爆炸性环境用Ⅱ类车辆,按爆炸性环境内相应的气体混合物种类,还应进一步分级为ⅡA、ⅡB和ⅡC;分
6、级按GB3836.1-2000,附录B的要求进行。 b) 标志为ⅡB的车辆适用于要求标志为ⅡA的车辆的使用条件;标志为ⅡC的车辆适用于要求标志为ⅡA和ⅡB的车辆的使用条件,但不适用于含有二硫化碳的可燃性气体和蒸气的场所。 注3:车辆应用于混杂混合物的场所时,应能同时满足对气体、蒸气和薄雾的要求,以及对粉尘的要求。 注4:货叉、负载装卸装置或配用的附属装置是车辆的组成部件;安装在载重架或货叉上的附属装置不是车辆的组成部件。 本标准适用于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的防爆结构设计、制造和检验1)。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井下用车辆和炸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