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及这些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的检验等防爆技术要求。 注1:爆炸性环境分为: a) 可能出现气体、蒸气或薄雾爆炸性气体的场所,分别定义为1区和2区; b) 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别定义为21区和22区。 注2:车辆分级和场所分区之间的对应关系,如附录G所示。 a) 气体、蒸气或薄雾的爆炸性环境用Ⅱ类车辆,按爆炸性环境内相应的气体混合物种类,还应进一步分级为ⅡA、ⅡB和ⅡC;分级按GB3836.1-2000,附录B的要求进行。 b) 标志为ⅡB的车辆适用于要求标志为ⅡA的车辆的使用条件;标志为ⅡC的车辆适用于要求标志为ⅡA和ⅡB的车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