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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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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北区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及流程图行政处罚类共59项权力编码73396034-B-001权力名称对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2、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2.《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第二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
3、品科,023-67821286181渝北区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及流程图行政处罚类共59项权力编码73396034-B-001权力名称对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
4、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2.《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第二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暂停或者取消收购
5、资格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对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对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
6、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权力编码73396034-B-002权力名称对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
7、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2.《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第二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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