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895688
大小:2.12 MB
页数:117页
时间:2018-08-06
《区教委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及流程图》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区教委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及流程图行政处罚类共16项权力编码45053151-1-B-001权力名称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
2、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12条第1款:“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4.《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未经批准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由其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
3、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教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制种类撤销、责令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民办教育科联系电话:023-67821832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流程图通报拒不改正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责令改正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权力编码45053151-1-B-002权力名称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权力
4、依据《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未按照核定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类型等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二)将招生或者教育培训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实施的;(三)未将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放置在其主要办学场所显著位置的;(四)未与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的;(五)与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签订
5、的书面培训服务合同未载明规定内容的;(六)未将所收取的培训费及时全额存入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教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制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民办教育科联系电话:023-67821832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流程图通报拒不改正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
6、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责令改正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权力编码45053151-1-B-003权力名称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7、;(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15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
8、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