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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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院教字[2001]1号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并根据学生所获得学分的总量决定学生的学程及毕业时间。学分制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对人才多样化、多层次、多规格的需求,有利于在人才培养上贯彻学科交叉、文理渗透、理工结合的原则,有利于优化人才的知识结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做好我校学分制改革,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原则第一条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思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确保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新型师资和相关方面的专门人才。第二条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创造有利学生个性发展的各种条

2、件,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力争快出人才,多出人才。第三条引入竞争机制,对于能够有创造性地进行学习的学生,提前达到了总学分量,可申请毕业,或继续修读辅修专业。对于不断改革教学内容方法的教师,受学生欢迎,选课人数多,开课次数多,可以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在评职晋级上也应优先。第四条实施学分制的条件下的教学管理坚持评建结合,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建为主。第五条坚持贯彻《哈尔滨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人才“培养目标与基本规格”,按着“基础扎实、专业精、能力强,人文素养与科学素养兼备,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要求去构建和设计课程结构

3、体系和学分分配比例,以及学分制的各个环节和教学过程安排。二、课程分类与学分比例第六条我校本科教育课程体系的结构为“平台+环节”,即由公共基础课平台、专业教育课平台以及实践环节(含课外创新实践活动)构成的本科教学体系。第七条我校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本科学分总量为165—175学分(专科为125—135学分)。其中公共基础课的学分约占总学分的30%(本科为25—30%、专科为28—34%);专业教育课的学分约占50%(本科为54—61%、专科约为53%);通识教育课,约占总学分的10%;实践环节约为总学分的10—20%。三、学制与学习年

4、限第八条标准学制:本科学制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凡在我校修业的全日制学生,一律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在教学计划指导下,修满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后,可如期毕业。第九条弹性学制:学生在校期间根据修读学分的不同情况,可以自主选择本科4-6年、专科3-5年的修业年限。四、学分计算与学分绩点第十条学分计算。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也是测量课程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该门课程的性质及其在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而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一)理论课:即以课堂讲授或以课堂讲授方式为主进行教学活动的课程,平均每周授课1学时的课程计1学分

5、,每学期按18周计算,亦即每18学时计为1学分。(二)单独设课的实验课、习题课、讨论课和公共体育课:每36学时为1学分。(三)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野外实习、军训、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等,原则上1周为1学分。第十一条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学生所获学分的数量能反映学生学习量的多少,却不能区分学生学习质量的高低,所以必须采取学分绩点制。用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来区分获得同一门课程学分的学生的学习质量,以及学生所修课程的平均成绩的差异。(一)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某门课程学分绩点=绩点数×课程学分数。各分数段的考

6、试成绩的绩点数及等级的换算表:百分制100-9594-9089-8887-8584-8079-767574-7069-6564-60<60绩点4.03.73.33.02.72.32.01.71.31.00等级AA-B+BB-C+CC-DD-F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以学生修读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即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读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读全部课程学分之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都应结算一次,毕业时再汇

7、总计算一次,以供考评和毕业之用。五、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第十二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经考核取得及格以上成绩的,即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必须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任意选修课可以采取考试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第十三条考试必须实行题库制,评卷应由院(系)统一组织,实行教考分离,以保证试卷评定的公开、公正和成绩的真实性。第十四条学生各门课程成绩的计算,期末考试占60%,平时成绩占40%。考试方式应以笔试为主,兼有口试及文章答辩等多种方式。有关考核及成绩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缓考、补考的有关规定等,可参见《哈尔滨

8、学院考试工作制度》。六、重修、免修、免听第十五条重修(一)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必修与限定选修课程、旷考或补(缓)考缺考的课程、考试中发生违纪(作弊)行为的课程,必须重修;(二)学生对某门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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