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专利申请(授权)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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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专利申请(授权)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专利申请(授权)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便捷资助专利申请人,根据《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申请(授权)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促进全市专利产出工作,有效推动全市专利产出数量和质量的提升,优化专利申请结构,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重点突出、绩效优先、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第

2、四条  保税区、高新区及各区县应合理有效使用省、市、区三级资助资金,其中市级下拨的资金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资助额度进行使用,用完即止,杜绝出现擅自扩大资助范围和资助过度的行为。保税区、高新区及各区县每年度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保税区、高新区及各区县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

3、绩效自评,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第七条 保税区、高新区及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本级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绩效自评,并配合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第八条 保税区、高新区及各区县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对专利申请和授权项目的资助,根据本区域专利事业发展的实际开展促进专利申请工作;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第九条 扶持对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是在汕头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具有汕头市常住户口或在汕头市工作、居住满一

4、年的个人。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专利项目的申请、授权地址,向该地址所属的区县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第十条 扶持范围及标准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保税区、高新区及各区县,与保税区、高新区及各区县专利申请(授权)资助资金合并使用,主要用于以下范围:1、已获得受理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在申请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2、已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其在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及前三年年费。3、已获得授权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独立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其在申请和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4、已获得受理且有国家局出具的检索报告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单位申

5、请的每件资助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3500元。5、已获得外国专利局或区域性专利组织授权的专利,每项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30000元的资助,每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资助;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每项资助2000元。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获得多项国(境)外专利授权的,给予的资助累计不超过4项;同一发明专利项目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给予的资助累计不超过2项。6、对专利授权大户和发明专利授权大户的激励性资助。单位或个人首次在同一年度获得专利授权50件以上的,在按前款有关规定予

6、以资助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20000元的资助;在同一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在按前款有关规定予以资助的基础上,每件发明专利授权再给予2000元的资助。7、在校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发明创新大赛的获奖作品申请专利,其办理减缓后发生的专利申请费用。以上范围中,已获得国家或省资助的专利项目,不再予以重复资助。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需在相关专利申请自获得受理或授权之日起1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资助。第十二条  分配方法专项资金分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占市年度专项资金总额10%)、专利授权资助资金(占市年度专项资金总额20%)、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7、资金(占市年度专项资金总额20%)、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资金(占市年度专项资金总额30%)和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占市年度专项资金总额20%)五部分,按因素法分配到保税区、高新区及各区县。保税区、高新区及各区县经费配额=该区(县)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专利授权资助资金+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资金+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各单项资助资金分配计算公式:保税区、高新区及各区县单项经费额度=市该项资助资金总额×某区(县)上一年度该项数量在全市上一年度该项总数中的占比。市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国家和省、市专利产出推动工作重点,对专项资金

8、分配的各项组成部分和其所占比重进行适当调整,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另行通知各有关单位。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度市财政用于推动全市专利产出预算经费和保税区、高新区及各区县上一年度专利产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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