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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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获取审计证据的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为获取审计证据所需实施的审计程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一)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支持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会计记录中的信息和其他信息。(二)认定,是指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各组成要素的确认、计量、列报与披露作出的明确或隐含的声明。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

2、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二章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第四条—9—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职业判断,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第五条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错报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第六条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密切相关。注册会计师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不仅受到错报风险的影响,还受到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错报风险越大,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

3、少,但仅仅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难以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第七条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二)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获取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三)与某项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第八条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到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注册会计师通常按照下列原则考虑审计证据的可靠性:—9—(一)从外部独立的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二)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

4、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三)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四)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五)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第九条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如果发现文件存在伪造或篡改迹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的可能性,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条如果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

5、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获取审计证据。第十一条如果针对某项认定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则与该项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不一致,可能表明某项审计证据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审计程序予以解决。—9—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的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高低和难易程度作为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的理由。第三章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认定具体运用于各

6、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作为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与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基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期间的各类交易和事项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种类:(一)发生: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二)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均已记录;(三)准确性:与交易和事项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据已恰当记录;(四)截止: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五)分类: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恰当的账户。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期末账户余额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种类:(一)存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存在的;(二)权利和义务:被审

7、计单位拥有或控制资产的权利,负债是被审计单位的义务;—9—(三)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已记录;(四)计价和分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反映在会计报表中,之后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对列报与披露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种类:(一)发生及权利和义务:披露的交易、事项和其他情况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二)完整性:所有应当包括在会计报表中的披露均已包括;(三)分类和可理解性:财务信息已被恰当地列报和描述,且披露内容表述清楚;(四)准确性和计价: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

8、额恰当。第四章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第十七条为了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以实现下列目的:(一)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以评估会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为实现该目的所实施的审计程序称为风险评估程序);(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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