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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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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西南州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考核指标分值考核标准类别评分细则说明一、对上级部门部署工作的完成情况(20分):基准分为各项指标的扣分上限(一)上级统一部署专项执法检查完成情况(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各类单项的执法检查行动等)10按要求完成上级统一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基准分达到考核标准的,计10分按规定要求完成各类报表、报告、信息等。加分项专项检查中发现并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数,大于全州平均数的,加2分。扣分项1.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未开展的,每项检查扣4分。上级统一部署专项执法检查指环保部、环境监察局、省环境保护厅、
2、州环保局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相关信息全部未报的,以专项执法检查未开展计。2.未按要求开展执法检查的,每项检查扣2分。1.专项执法检查要求,以环保部、省环境保护厅、州环保局正式发文为准(主要包括时间、内容、方式、步骤、信息报送等)。2.未按要求(不含迟报)报送或公开各类信息的,以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计。3.信息迟报超过1个月的,以未按要求开展执法检查计。3.未按时报送或公开各类信息的,每类信息扣0.5分。上报时间以邮戳日期或电子邮件、传真发出时间为准。考核指标分值考核标准类别评分细则说明(二)上级环保部门督办(交办)
3、重点案件办结情况10按要求办结上级环保部门督办(交办)件,按时上报完成情况报告。基准分达到考核标准的,计10分重点案件,指以环保部办公厅、省环境保护厅和州环保局函、环境监察通知书、环监局便函和督办通知、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环境应急督查通知书、12369环保热线系统电子转办文件等形式交办、转办的案件。加分项全年未发生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州环保局督办重点案件的,一次性加1分。扣分项1.未按时办结交办件(经书面请示过,同意延期办结的特殊案件除外)的,每件扣1分;未按时报送办理情况的,每件扣0.5分。1、涉及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办结认定
4、:查清情况后,依法对违法排污单位下达处罚决定书或以正式文件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部分办理周期长的案件,已下达处罚告知书尚未下达处罚决定书的,不予扣分。2、其他交办件办结认定:查清情况后,及时报送检查情况报告,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及时移交。3、经请示延期办结的案件,应在提供自评材料时,附书面请示复印件(至少应包括请示时间、请示单位、被请示单位、请示事项、延期时长等信息)。4、迟报超过1个月的,以未按时办结计。5、报告时间以文件印发时间为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印发的,以电子邮件、传真件发出时间为准(内容应与正式件一致)。2.以书面形
5、式要求补充案件相关材料或退回重办的,每件扣1分;补充案件相关材料或退回重办后仍未达到办理要求的,每件扣2分。3.未按要求向社会公开督办案件办理情况的,每件扣0.5分。4.谎报、瞒报办理情况的,以及未按时落实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及挂牌督办事项的,每件扣4分。5.后督察发现督办案件中环境处理处罚要求未按时落实且环保部门未进一步依法处理的,每件扣1分。考核指标分值考核标准类别评分细则说明二、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80分):基准分为各项指标的扣分上限。(三)污染源日常监管情况10基准分达到考核标准的,计10分。重点监管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
6、行,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媒体曝光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并报送查处情况;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按规定对污染源进行随机抽查监管。加分项1.主动对约谈辖区企业,每件加0.5分;2.与司法机关开展联动执法活动,每次加0.5分;3.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当地媒体上公开曝光,每件加0.5分;1.约谈企业:需有约谈通知、约谈纪要及相关图片资料;2.与司法机关的联动执法,需有简报及图片资料等;3.公开曝光需有文字或影像资料佐证;扣分项1.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和州环保局等上级部门组织的督查、检查或稽查中发现,辖区污染源日常监管频次不足
7、,以及《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不规范的,发现一次(以污染源家数计),扣0.5分。2.辖区内存在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被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挂牌督办或约谈,未按要求落实整改任务的,每件扣2分;被州环保局督办、区域限批或约谈,未按要求落实整改任务的,每件扣1分。3.未执行随机抽查工作的,一次性扣2分。考核指标分值考核标准类别评分细则说明8基准分达到考核标准的,计8分。(四)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情况按要求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等工作,对监控报警及时处置,将经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用于排污收费。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
8、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环发〔2013〕98号附件2)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征收排污费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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