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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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

2、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第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10-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

3、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硬席(硬卧、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硬席(硬卧、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第八条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第九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

4、十条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10-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到市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40元,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80元。市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0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00元。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

5、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到市外地区每人每天补助80元;到市内各县(市、区)出差,按误餐补助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市外地区出差期间在出差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

6、通费。-10-工作人员到市内各县(市、区)出差,单位未安排公务车辆的,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第十六条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第五章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到梅州市区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市内交通费和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会议和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由举办方按照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市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

7、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第十八条到梅州市区以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费用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到梅县区单程满35公里以上的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参照执行。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梅州市区以外的基层单位工作人员被市-10-直单位选调(抽调)到市直单位挂职锻炼或开展专项工作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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