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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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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使用其他性质的资金举办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
2、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计划和审批管理第四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分类审批:(一)市直单位举办各类内部业务培训。-8-由单位培训部门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二)市直单位根据部门职能举办的跨干部管理权限的业务培训。培训对象主要为在职在编
3、人员的,实行年度报批制。由市直单位年初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的项目所需经费报市财政局审批。年度统筹培训计划一经审核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计划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培训对象主要为非在职在编人员的,由市直单位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第五条市直单位所需培训费从原经费渠道解决。
4、由财政供给的市直单位经费安排原则如下:(一)市直单位举办各类内部业务培训,原则上在市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中开支,财政不另行安排专项经费。(二)经核准的跨干部管理权限的业务培训,所需培训费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报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部门预算。-8-(三)培训费用未列入部门预算、经批准由市财政专项安排的,举办单位应在培训开班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批准文件、日程安排及费用预算。未按规定事前报批的,市财政局不予安排培训经费。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
5、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
6、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8-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回单位报销。第七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培训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资料、交通费其他费用合计一类培训5001508030760二类培训4001507030650三类培训3401305030550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
7、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第八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8-(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
8、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我市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第四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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